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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如何依法請假?雇主應該支薪嗎?政府防疫補償?】鍾采玲律師 撰



近期疫情嚴峻,政府先前已明訂勞工可請防疫照顧假,勞工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在家顧小孩,此部分亦引發許多討論,包含防疫照顧假雇主可否不准假?雇主須否支薪等議題。又,除防疫照顧假,亦有防疫隔離假、家庭照顧假等,面對疫情,有請假需求之勞工,應有何請假名義呢?雇主面對此情形應如何處理、應否支薪呢?

針對防疫期間究應如何合理使用「假」?應否「支薪」?可否請求「政府補助」?整理如下:
一、防疫照顧假
法源 災害救助法第第31條第1項第11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
請假條件
高中以下延後開學或停課,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由家長(包括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照顧學童者)其中1人申請:
  1. 照顧12歲以下學童。
  2. 照顧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國高中生。
  3. 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停課者。
支薪? 不強迫雇主給薪,可由勞資協商。
雇主應遵守事項 不能記曠工、不能強迫請事假(特休)、不能扣全勤獎金、不能以此為由解雇。
二、家庭照顧假
法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請假條件
  1.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2. 孩子超過12歲、亦非身心障礙者,家長無法請防疫照顧假者,只能請家庭照顧假,時間最長只有7日。
支薪? 依事假辦理,不支薪。
雇主應遵守事項 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與事假不同之處。

三、防疫隔離假
法源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3項及第19條第1項。
請假條件
  1. 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檢疫。
  2. 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而請假者。
支薪?
  1. 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給薪。
  2. 不可歸責於雇主:未強制給薪。
政府防疫補償 若受雇者未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性質相同補助者),且未違反隔離/檢疫相關規定,可申請防疫補償,每日1000元。
雇主應遵守事項 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面對疫情,各行各業皆接連受到影響,無論是雇主經營業務上、受雇者因照顧孩童或其他因素被迫請假,經濟上皆大受影響,希冀在此時此刻,雇主、受雇者能共體時艱,度過難關,以協商代替爭執。

政府防疫補償金申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