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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功把遺產留給過繼的親生兒女呢?】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ontent-80499-104327)
一、新聞提要
110421日新聞報載,高雄歐女從小過繼給大伯扶養,而其生父(歐父)事業有成,於是在死前寫下同意書,表明要將名下一處土地贈與給歐女作為補償,並由歐女之胞姐(下稱歐姐)承諾日後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同意辦理移轉登記給歐女。但歐父過世後,繼承土地的歐姐雖願意履約,但同為繼承人之歐哥卻不願履約並將土地移轉給歐女。法院審理後,認歐父所簽下的同意書有效,一、二審皆判歐女勝訴。
二、歐哥與歐姐是否應移轉系爭土地給歐女?一二審皆採肯定見解。
(一)歐哥主張
  1. 上開同意書係以被告歐姐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為停止條件,歐父過世後,土地現登記為歐哥、歐姐二人公同共有(繼承),歐姐並未取得土地全部所有權,條件並未成就。
  2. 若認系爭同意書性質為死因贈與契約,為何該契約須以歐姐承諾為條件?
(二)法院見解:一、二審皆採肯定見解
  1. 死因贈與:我國民法雖無特別規定,然就無償給予財產為內容,與一般贈與相同,僅係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也就是死者生前允諾所為之贈與,以其自身死亡為條件。(註:遺贈係指死者在遺囑中記載將某部分遺產分配與某人,此不需某人同意即能生效,亦無需事先告知,一般認為遺贈不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份,所受限制較多。)
  2. 系爭同意書第2條約定:「歐女係歐父親生女兒,從小過繼給歐父兄長,於法律上無法繼承歐父下財產,若贈予又無能力繳納土地增值稅,故歐父同意及歐姐承諾日後取得上述2筆土地所有權後,同意再辦理移轉登記予歐女所有,以資彌補。」觀之,歐父真意為將土地贈與歐女,以避免歐女因已出養非其法定繼承人致未能取得其遺產之問題,又因若歐父生前即贈與系爭土地與歐女,歐女恐無法負擔土地增值稅,故方訂立以歐父死亡作為停止條件之契約。
  3. 系爭同意書第1條約定:「歐父同意將系爭土地上建築物全部贈與歐女並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及房屋稅籍更名手續,且在歐女未取得基地所有權前,提供丙方無償、無期限全權使用上述基地。」,更可證明歐父確係因歐女無力繳納土地增值稅,方訂立上開死因贈與契約,則歐父死者時,歐女受贈系爭土地僅需繳納遺產稅,而無土地增值稅之問題。
三、本案法律評論
  1. 為何歐女無法繼承歐父遺產?
過往常有過繼兒女之情形,然因過繼,以法律用語來說,就是將親生子女給他人收養,然而,親生子女遭他人收養後,即脫離本生家庭,自無法繼承親生父母之財產。故以本案來說,歐女自無法繼承歐父之遺產。
  1. 遺贈與死因贈與之差異究應為何?
然歐父若仍想將遺產贈與給歐女,可透過「遺贈」方式為之,此為單獨行為,無須經過受贈人歐女同意,且若遺贈侵害繼承人即本案之歐哥、歐姐之遺產特留分,則受侵害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請求回復應有之財產特留分(亦即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份)。另外,若透過本案之「死因贈與」方式為之,而死因贈與係為契約行為,故須經受贈人歐女同意,然若歐姐或歐哥認該土地之贈與侵害到其繼承之特留分,歐哥或歐姐可否行使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實務上容有爭議。死因贈與是否類推遺贈,恐需視死因贈與契約之內容、目的而定,尚無定論。
  1. 針對生前贈與、死因贈與、遺贈與稅賦之關係?
若係生前贈與土地及房屋,針對土地部分,受贈人須負擔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針對房屋部分,則係負擔贈與稅與契稅;若係採取死因贈與或遺贈之方式,無論土地或建物,僅須負擔遺產稅,不另課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因土地增值稅負擔一般較重,因此大部分被繼承人會選擇以遺贈或死因贈與方式為之,無非係為稅賦考量。
  1. 本案小結:
針對歐哥主張,單純探究系爭同意書文義,自可能誤認該契約係以「歐姐承諾及歐姐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為停止條件之契約,惟契約之判斷應探求當事人真意,既歐姐已承認歐女之說法,且同意書亦明文歐父係因歐女無法負擔土地增值稅方訂立該契約,可見歐女僅系見證之角色,並非以歐姐承諾及取得土地所有權作為該贈與之停止條件。又,若歐父確實想以死因贈與之方式將土地給歐女,並無須將「歐姐承諾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同意移轉」部分寫入契約,以避免前述歐哥之爭議,且若真要讓歐姐見證,自可在同意書明確寫出歐姐之見證地位,以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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