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386089)
一、新聞提要
洪瑞珍二代經營者洪峻聲對其堂妹洪毓姍所開設的「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提出民事訴訟,指對方以「洪瑞珍二代店」等名稱攀附洪瑞珍商標,求償500萬元等,一審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洪瑞珍傳世公司、洪毓姍與其丈夫蔡志明需賠償洪峻聲80萬元,並禁止使用「洪瑞珍」作為公司名稱,可上訴。
二、本案法院判斷
- 法院認為,洪女等以「洪家手作」或「洪家」作為商標使用,與「洪瑞珍」並不近似,不會使消費者混淆誤認。部分指稱「我們已經不叫『洪瑞珍』」「全省各地『洪瑞珍』都是第二代或第三代經營」係「指示性合理使用」;「本店負責人是『洪瑞珍』北斗廟前老店女兒」則係「描述性合理使用」,均非將「洪瑞珍」作為商標使用,皆不構成商標侵權。洪女等部分分店以「洪瑞珍」、「HUNG RUI CHEN」字眼作為商標使用,可能會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且洪女等曾於107年8月1日與洪男簽訂和解書,承諾不再侵害洪瑞珍之商標,因此非屬善意使用,也無法證明商標共有的情形存在,故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之商標權侵害。洪女等雖構成商標權侵害,但不當然造成商標權人之營業上信譽之減損,且洪男未舉證名譽被如何侵害,因此其要求將判決書刊登在報紙上為無理由。
- 法院認為「洪瑞珍」屬著名商標,洪女等以「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及「洪瑞珍三明治店」作為公司名稱使用,特許部分與「洪瑞珍」完全相同,可能會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款之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 法官審酌後判決「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及「洪瑞珍三明治店」應去除「洪瑞珍」三字,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洪毓姍及其丈夫蔡志明應連帶賠償80萬元。
三、本件法律評論
- 本件商標侵權案有幾個層次問題,第一,洪女等有無以「洪家手作」、「洪家」、「洪瑞珍」、「HUNG RUI CHEN」等文字作為商標使用;第二,若有作為商標使用,與洪男之商標「洪瑞珍」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第三,若沒有作為商標使用,但作為公司名稱使用,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第四,若構成侵權,是否可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等問題。
- 雖然有無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是很主觀的事情,但基本上如果使用到「洪瑞珍」三個字,除非是描述性使用或指示性使用,否則很難說沒有混淆誤認之可能性。因此,本文基本上贊同法院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