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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中檢察官的客觀義務(評許文彬律師專文第五點)

許文彬律師4月17日自由時報投書「國民法官法的運作疑慮」這篇文章這五點是我比較關心的:
「五、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就檢察官的角色功能,已規定「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只要能加以落實,即可實現司法正義。如今竟還改成要貶低檢察官的角色地位,豈是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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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檢察官在案件起訴後,在公訴法庭時,其地位兼具檢控與監督角色,一方面執行檢控的權利,一方面也監督法院的裁判,因此我們認為檢察官具有客觀義務,在公訴法庭反而較能彰顯出來。
但是,在國民法官出現之後,監督法院與平衡法院裁判的功能由國民法官取代(過去檢察官某部分可以節制法官權力的行使),檢察官將退到只剩下檢控的角色,而檢控的任務就是要達到有罪重判的目標,因此國民法官制下,檢察官將更趨向行政官的角色,原來法官法、法院組織法處心積慮所賦予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有利不利被告事項一律注意),將會降到零。
檢察官司法屬性,在一黨獨大的台灣來說,非常重要,實在不願意看到檢察官變成徹底的行政官。不過法務部歷來對於這一方面,通常只是追隨司法院腳步逆來順受,看不到自己的堅持與理念,令人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