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提要
二、《南投社會處》主張及《巴哈姆特》答辯:
(一)南投社會處:巴哈姆特對於刪文一事消極不作為,故依法裁罰6萬元。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3項及第94條第1項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違反上開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本案,涉案之男同學及被害人女同學涉案時皆未成年,卻遭網友在網路上不斷複製、散播個人資料,對雙方造成嚴重傷害。且,去年10月、11月、12月已三度行文至網路論壇巴哈姆特、Dcard、臉書等各社群等,請求各社群刪除或隱蔽雙方當事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僅巴哈姆特強調不刪除相關內容並採消極作法,要縣府跟網友一樣循檢舉機制檢舉,並未積極刪除當事人個資,因此對巴哈姆特進行裁處。
(二)巴哈姆特:
- 南投縣府於去年10月間首次來函要求刪文合計24篇、11月間來函感謝本站配合刪文、12月間第三次來函要求刪除406篇文章並提供83位文章作者個資;收到函件之後,本站皆主動與承辦人員聯繫溝通進行實質作業上討論,並無拒絕或消極不作為情事。
- 南投縣府第三次來函時,疑似違法文章已高達406篇,當時網友發文已經出現大量諧音、影射、反串文章,基於往年經驗,若大量刪文將導致更多的網友非理性討論更難以管理,且反而無助於保護當事人個資,故與承辦人溝通後並未進行單次的大規模刪文,改採人工刪除活躍之違法貼文,並由系統依時間自動清除非活躍貼文等方式進行處理。
三、本案法律評論
- 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許無違法,惟針對此種可受公評之事件,若已將上開性侵案之當事人化名,或已失去可辨識性,若社會處仍要求《巴哈姆特》等論壇刪文,在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與人民言論自由之法益衡平上,恐違反比例原則。
- 另,針對此種可受公評之案件,若為了息事寧人而要求平台刪文,恐造成更多網友的反彈,反可能引起更多網友以諧音、影射、反串等方式發文,更無助於未成年當事人之身心保護,行政機關裁處應衡平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