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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派檢查人】林宏軒律師 撰


公司的財務、業務及經營狀況均掌握在經營階層手中,外部股東不易查知,為了強化公司治理,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公司法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使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內部特定文件(公司法第245條)。因此,選任檢查人,不啻為一種發覺公司管理階層弊端的起手式,實務上採取此種方式揪出不法犯行之實例甚多,提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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