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提要
二、本案法院判斷
法院認為,本案雖非校園霸凌事件,但校方要求甲波比跳,及要求其在教室內描述和同學糾紛的事件經過,並就說詞不一之處進行比對,造成甲擔心遭同學議論的心理壓力,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侵害其人格發展權,因此認為學校就學務組長、代課老師罰跳部分各應賠3萬元、7萬5000元;就校長、學輔主任、導師要求公開描述事件經過,並比劃其中說詞不一部分則應賠6萬元;故學校共應賠償甲16萬5000元精神慰撫金。至於甲之母求償27萬部分,則因甲之母對甲之保護教養權利及義務,並未發生疏離、剝奪,或其他須加以重建等情節重大之質量變化,且其罹患憂鬱症與本案無關,而駁回其請求。
三、本案法律評論
- 本案甲及其母親只請求學校及校長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法院認定校長瞭解事情經過後,已積極處理,並禁止教師處罰學生波比跳,故不負侵權責任。學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係因學務組長、代課老師處罰甲波比跳,及校長、學輔主任、導師使其於教室內描述事件經過,影響其人格發展。弔詭的是,校長有參與要求甲對質一事,卻被認定不須負賠償責任,理由已前後矛盾。至於甲及其母親只請求學校及校長負損害賠償責任,沒有請求學務組長、學輔主任、代課老師或導師負賠償責任之原因為何,則不得而知。
- 事實上,最高法院有見解認為,類此案件,不論校長、學務組長、學輔主任、代課老師或導師是故意或過失,被害人都只能先向國家請求國家賠償,不得逕向校長等人請求損害賠償,否則會遭駁回。因此,本案甲或甲之母恐亦無法透過上訴後追加被告的方式,請求學務組長、學輔主任、代課老師或導師負損害賠償責任。
- 另實務上,父母主張基於與小孩之親密關係所生之之身分法益遭受損害,通常需要小孩遭人擄略、受到重傷、或成為植物人等嚴重程度,法院始會准許父母請求慰撫金。本案甲僅係人格發展權受侵害,則甲之母主張校方侵害其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法益,即難獲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