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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豬爭議—淺談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分權】楊勛傑律師 撰


一、新聞提要
  1. 北市府:中央未函告自治條例無效前 堅持瘦肉精零檢出
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10月21日審議由國民黨提案修正「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通過增訂第17條之一,內容為違反第9條之一,即豬肉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否則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下罰鍰,按次處罰。
  1. 守護國人健康 侯:贊成全國統一標示萊豬或非萊豬
新北市政府9日表示,明年元旦起,使用進口豬肉的餐飲店家須透過檢驗確認,並標出「不含萊克多巴胺」資訊,衛生局也會加強稽查上游與消費終端,以建立完整的食安防護網。
二、問題意識
目前關於美豬進口的主要攻防議題在於兩個層面:
  1. 地方縣市政府是否得以堅持轄區內廠商零檢出萊克多巴胺,若違反規定則施以罰責?
  2. 地方地府得否設置檢驗程序,由業者自行送檢後給予認證無使用萊克多巴胺的標章?
三、地方得否堅持零檢出?若地方政府堅持零檢出,是否牴觸中央法規?
依內政部91年4月8日台內民字第091007060號令:「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疑義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縣(市)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是以縣(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依法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如認有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情形,除敘明理由退回不予核定外,必要時亦得逕行增刪修正後核定。」亦即,中央政府若認定地方政府涉及罰則的自治條例有抵觸中央法規之虞,中央政府得以刪改或敘明理由不予核定。惟本案中央係以「行政命令」通過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中央似無法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對地方修改的自治條例核定

四、地方得否自行設置無萊劑標示制度?
若地方政府採鼓勵業者自主送驗,經檢驗無添加萊劑後,由縣府給予認證並標示於產品上方供消費者自行選擇,由於根本不涉及罰則,中央政府更無權力加以干涉。

五、結論
目前政府以「行政命令」通過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似無適用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之餘地,就此中央政府並無核定、修改、否決地方自行訂定堅持零檢出之法規權限,又地方政府自主建立標示制度不涉及罰則,中央政府益無干涉之餘地。就此,中央應尊重地方自治權責,地方亦應本於權責為民眾好好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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