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提要
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證實我國現行的《優生保健法》將啟動更名與修法,現行條文規定的「若妻子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需要經過配偶同意」,將要修法改為不須經過配偶同意,《優生保健法》的名稱,也將要更名為較不具有歧視意味的《生育保健法》
二、條文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後段:「…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同條第1項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三、支持廢除配偶同意權之意見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自字第38號刑事判決意見供參考:
- 就得否實施人工流產構成要件之評估,應尊重懷孕婦女本身之意願,而非認得以他方配偶之同意與否,作為擔保或取代婦女意思決定之機制。
- 配偶同意權之目的亦非用以確認人工流產事由,實以孕婦之家庭生活或心理健康是否因懷孕而受有影響,配偶之同意與否並未較諸孕婦之貼身經驗或專家之判斷更具確信力。
- 就遺傳利益之保障言之,胎兒係由受精卵發育而成,同時負載父系與母系之基因,在生物學上並無堅強理由足以論證何者之遺傳基因具有較高之貢獻,而值得特予保護,然女性需承擔懷孕或分娩所造成之心理及生理上之重大風險。
- 關於胎兒權利之保護,僅得藉由法律加以擬制,然胎兒實際上之意思決定實無從推認,從而他方配偶之同意亦無法作為確保胎兒意願之依據。
四、本案法律評論
-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一項1至4款遺傳性疾病等理由均涉及醫療專業判斷,第5款非自願性性交而懷孕,均無需配偶同意,即可施行人生流產手術,並無疑問。惟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依同條第2項要求,則需取得配偶同意。
- 由於我國目前關於「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認定過於寬鬆,已經形同全面允准人工流產,則於婦女有家庭之情況上,若未設有配偶同意之門檻,恐怕會有更大量情緒性流產之情況發生,若設有配偶同意之門檻,若配偶不同意之情況下,是否人生流產將轉入地下,徒生安全衛生疑慮,二者如何權衡,是否適宜,尚待立法者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