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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養父遺產後想回歸本姓 法院駁回:若裁准有失公平】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一、新聞提要

黃婦40年前因養父膝下無子,答應改姓黃繼承其香火,惟28年前養父過逝,繼承70多萬元遺產,但近年為了方便照顧親生父親,黃婦乃主張養父已死,請求法院終止收養關係,結果二度被駁。

二、法院見解
  1. 黃婦主張:當初過繼給養父是由生父決定,因養父膝下無子,所以不敢不服從生父的決定云云。新北地院認為:在當時社會風氣下,並不違反善良風俗且黃婦當時已滿18歲,具有辨別通常事理之能力,且同意被收養,養父也有善待黃婦,不可因養父過世多年,作為終止收養之唯一事由。
  2. 黃婦主張:雖然他回歸本姓,但其子還是維持黃姓,仍可保留繼父香火傳承,倫理道德上無侵害到養父之權利云云。新北地院認為:依民法第1083條黃婦若回歸本姓,其子也將回歸本姓,不可再從繼父之姓,有違當初過繼之目的。
  3. 黃婦主張:生父現在生病,照顧起居全由自己負責,不同姓氏會導致照顧與申請文件上產生許多的問題云云。新北地院認為:黃婦本生家庭尚有其他手足可奉養照顧生父,且若需黃婦協助照顧,可以受委託處理,難有終止收養關係之急迫性。
  4. 黃婦繼承養父之遺產,足以證明黃婦於養父去世之際,仍有維持收養關係之意,且當初收養之目的為養父去世後,可繼續延續香火,若終止收養有違當初之目的,依民法第1080條之1,本件終止收養有失公平。
三、本案法律評論
  1. 黃婦過繼後還是與生父、養父一起生活,養父也給予實質生活照顧,並非形式上收養,黃婦也以唯一繼承人身分繼承養父之遺產,黃婦結婚後亦與先生協議讓其子從黃姓,以傳承繼父香火。雖然黃婦表示其子可以繼續維持養父之黃姓,若終止收養,有違當初生父與與養父之約定與目的,有失公平。
  2. 過去為傳承香火,過繼十分常見,但也導致許多繼承與扶養與原生血親間衝突的問題。惟現在時代較為開放,過去的過繼、捧斗、香火、傳承的觀念已有演進,同性婚亦合法化,類似衍生的問題,建議可以較為開放心態,尊重彼此意願方式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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