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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看手機拒檢挨罰1萬 女子提告抗罰勝訴】鍾采玲律師 撰


一、新聞提要
1091122日新聞報載台北市孫姓女子今年7月間騎機車停紅燈時,拿出手機看有無未接來電,員警要她停車受檢,女子拒絕逕自騎車離開,被開罰1萬罰鍰並吊照半年,孫女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地院判決孫女免罰。
二、相關條文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2項:「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三、本案法院判決
  1. 孫女手持手機之行為係於紅燈且靜止之車陣狀態,且行為僅短短不到10秒鐘,甚至於持用手機完畢後距離綠燈亮起尚有12秒左右之時間,難謂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2項「手持手機且有礙安全駕駛之行為」。
  2. 另,孫女行為雖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第60條第1項「逃逸」之要件,然未該當上開條文「違反條例之行為」之要件,故孫女毋須負擔行政罰責任。
四、本案法律評論
  1. 本案法院見解以法規文義解釋而言,並無違誤,因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本應以「違反條例之行為」為前提。此外,若該條規範並無以「違反條例之行為」為前提,非但可能使合法行車卻不願配合臨檢之駕駛有逃逸責任,亦可能使警察因業績壓力或其他私人因素濫用其公權力為臨檢行為。以結果來說,本案法院見解可有效防止警察濫用其臨檢之公權力。
  2. 然,上開法院見解係以法院事後判斷行為人並無違規而免除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配合調查之責任,此結果可能導致行為人當下確有違規,卻為了避免遭警察開罰而當場逃逸,嗣後因警察因無法攔檢欠缺證據導致法院認定行為人並無違規進而使行為人僥倖脫免其「行為責任」(例如酒駕)及「未配合執法責任與逃逸責任」,恐怕將使員警之查緝更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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