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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會職權行使法有違憲疑慮

司法院副秘書長就監察院人權會職權行使法的疑義,回答的相當好,謹節錄於下 :
一、人權會以法律規定擴增憲法所未賦予監院的權力,則存有破壞權力分立均衡之疑義。建議以法庭之友身份,在憲法法庭表示意見。
二、人權會得要求相關機關就其執掌有關人權事項的政策、法令或行政措施有無侵害人權事項及其改進方案,提出說明。機關範圍不應包含立法、司法機關(條文並未排除立法、司法機關),否則恐有侵害權力分立原則之疑慮。
三、人權會得依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聲請參加訴訟部分,因人權會並非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並不符合聲請參加訴訟的條件,即使聲請,也會經法院駁回。
人權會職權行使法規定按此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2/01/LCEWA01_100201_000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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