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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撤銷假釋規定違憲 法務部主動讓5人出監】楊勛傑律師 撰


一、新聞提要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法務部主動審核後,今天(13日)撤銷8名回籠受刑人的「撤銷假釋處分」,其中5人將出監。

二、釋字796號爭點(109.11.6公布)
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均一律撤銷其假釋,令其再行入監執行殘刑,是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三、解釋文
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假釋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者撤銷假釋,並未區分假釋期間內受刑之宣告之輕重,導致受緩刑宣告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受刑人一律遭到撤銷假釋處分。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本解釋公告後應個案斟酌此類案例之受刑人是否有撤銷假釋之必要。

四、理由書摘要
  1. 本案共有5位聲請人,其中聲請人1因殺人案遭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後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遭判2月有期徒刑;聲請人2因強盜罪遭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後犯肇事逃逸罪遭判有期徒刑1年1月,繼續執行殘餘刑期25年;聲請人3因強劫強姦未遂判無期徒刑假釋後犯不能安全駕駛判2個月、聲請人4因殺人判無期徒刑假釋後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判4月、聲請人5因殺人遭判無期徒刑假釋後犯強制性交罪遭判有期徒刑4年2月,上開5人均遭法務部撤銷假釋後檢察官據以執行殘刑25年。上開受刑人大多有因輕罪宣告而導致重罪殘刑須執行,有輕重失衡的現象
  2. 撤銷假釋之處分,受假釋人須再次入監服刑,其人身自由因而受到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始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
  3. 受刑人假釋時需參酌監獄行刑法第116條第1項及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之規定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情形決定是否准予假釋,大法官認為撤銷假釋時亦須考量上開事由,非一概不分輕重一律撤銷。
  4. 再犯之罪若係輕罪,經宣告得易科罰金(六個月以下一般得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案件,大法官認為有必要就個案斟酌受刑人情況,而非一概撤銷假釋。
  5. 大法官另聲明:如果不是緩刑或者有期徒刑6月以下的情況,不在本解釋的範圍。
五、評析
本案大法官能注意到受刑人假釋後因輕罪需繼續執行重罪殘刑之輕重失衡現象值得肯定,也參酌現存法規,提供標準給行政機關決定是否撤銷假釋。惟大法官並非執行刑罰之專責機關,對於刑罰之執行與受刑人假釋情況並非全部了解,大法官逾越權限,自行劃定以六個月或者緩刑為是否撤銷假釋之標準,造成法務部、檢察官的裁量空間反而受到限縮,並非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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