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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養殖戶被控偷電73萬元 二審認證據不足逆轉判無罪】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一、新聞提要

109年11月新聞報導指出,台南市68歲陳姓養殖戶被控為節省電費支出,在台電人員抄表後,自107年5月1日至12月12日,涉鬆脫電表結線偷電18萬多度,台電損失約73萬多元,直到台電會同警方現勘查獲。一審認他犯詐欺得利罪處6月徒刑,被告否認偷電上訴,表示多次向台電反映電箱的封印不見,但未獲解決,二審認竊電證據不足,判他無罪。
二、本案法院見解
(一)
一審有罪:
  1. 台電人員於107年12月現場稽查,發現有電流通過,但電表沒有動,且電表箱上方封印脫落,明顯有異常,聯絡被告到場,被告表示無法到場,台電人員開啟電表箱發現比流器X1鬆脫,並將其鎖緊,電表即可正常使用,應為外力刻意將之鬆脫。
  2. 107年3月台電人員抄錶時,被告提及封印脫落,並不能證明此行為非被告所為,詢問目的可能是為了掩飾自身犯行,且107年2月至12月期間電表並非一直處於計度失效狀態。
  3. 被告向台電公司行使詐術,使台電公司誤以為所抄錶數正確,因而獲得少繳電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該當刑法規定之詐欺得利犯行。
(二)二審無罪:
  1. 被告多次向台電人員提及封印脫落,台電人員告知會請其他服務處前來處理,但之後仍未封印,台電長期容任他人隨意開啟電表箱,讓其內結線陷於鬆脫之情況。
  2. 本案電表設置地點雖屬空曠,但仍有對外道路與外界相連,不能排除非其他人為因素或自然因素所致。
  3. 被告因同一電表前案被判刑,緩刑期間未滿,並簽立切結書,願賠償台電費用,足以認定其並無刻意抵賴電費及有悔改之心,被告應不會冒著風險,於短期內在前案仍在偵審期間於同一地點、就同一電表,以類似手法為本案犯行。
三、本案法律評論
  1. 電表箱雖然上方之封印脫落比流器X1鬆脫,無法計算正確的用電量,導致台電少收電費,但被告已於電表箱封印脫落時,向台電人員表示封印脫落,請台電人員處理,但台電人員不作為,使變電表箱可以隨意開啟,增加電表無法正常運作的風險,且不能在證據無法證明為被告所為下,以被告曾有前案,即推定為被告所為,符合無罪推定原則。
  2. 竊電之行為,不當然屬於竊盜罪,應依不同的情況,適用不同之罪名,例如:用電戶損壞或改變電度表構造使其失效,雖然用電戶因此行為獲得利益,但台電與用電互有契約關係,同意將電力移轉給用電戶使用,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同,故不適用竊盜罪論處,目前實務上係改用詐欺得利罪論處。
  3. 電錶位於魚塭,不能排除係遭他人接電利用之可能,台電公司長期未予封印,致長期遭他人盜接,有容認結果發生之過失,欠缺保護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