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某個案件出庭,檢方一直提出書狀,但是書狀不到半頁,均是「詳附件」,然後附件厚厚一疊,不知道這樣到底算不算是檢方的意見?法院問了檢方,檢方說這是陳報告發人的意見給法院參考,也不代表檢方的意見。 看了最高這則判決,感覺有點解氣。 檢方該有自己的意見,而不是人云亦云,否則檢方的公訴地位,將來也可能被公職律師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