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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資遣Xbox行銷老主管,他提告復職勝訴】鄭深元律師、林宏軒律師 撰


一、新聞提要

劉姓男子自民國95年起受雇於台灣微軟擔任業務經理負責Xbox遊戲行銷,不料107年請完育嬰假回來上班,竟在108年7月遭資遣,理由是「業務性質改變」,但微軟官網上依舊強力推銷Xbox,劉男因而主張微軟違法解僱。北院日前判微軟應讓劉男復職,每月20多萬薪資也不能少給。
二、本案法院判斷
法院認為,劉男遭資遣後,其任職的部門仍然存在,並未裁撤,也一樣在賣Xbox等微軟產品,該產品或生產技術也沒有重大變更。又人資主管作證表示,縮編人力是成本考量,但銷售產品的種類沒變。故難認業務性質已經變更。又微軟依法有主動替劉男安排適當位置的義務,而不是劉男須主動尋求安置,故認微軟違法解僱,應按月給付劉男薪資至復職日前1日止。獎金部分,因要通過公司考核才有,故判微軟免付。至於股票部分,則是由美國微軟公司發放,台灣微軟無發放權限,亦判微軟免付。
三、本案法律評論
  1. 劉男得請求微軟繼續給付工資的要件是微軟「受領勞務遲延」,但何種情形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實務各言爾志,或謂雇主違法解雇本身就算受領勞務遲延,也有認為勞工發「存證信函」或「起訴」要求復職遭拒才算。本文認為應採前說,因為微軟既已通知解僱,原則上無論劉男如何或有無通知,微軟都不會再受領劉男提出的勞務給付。若微軟想免除一直續付工資的義務,有認為其得於訴訟中通知劉男復職,假如劉男拒不復職,就可以免除續付工資之責。
  2. 本件劉男僅請求確認雙方間僱傭關係存在,而非請求回復原職。因此,有判決認為微軟敗訴確定後通知劉男復職,仍可在合理範圍內調動其職務,非必回復原職。為避免上開問題,一般認為應一併請求回復原職較有保障。
  3. 微軟未主張扣除劉男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例如交通費、保母費、托嬰費),如果是疏忽漏未主張及此,有判決認為微軟之後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再審之訴」救濟。本案依新聞所載,微軟並未主張抵銷上開費用。
  4. 本件微軟已發給劉男資遣費等款項,於劉男勝訴後,其應返還資遣費等款項與微軟,但微軟本案並未一併主張。建議若能在訴訟中主張以資遣費等債權抵銷劉男的工資債權,程序上或較簡便,避免一再訴訟徒增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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