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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林郭答辯未簽署華映財報,有效嗎?
評論:
一、華映為大同子公司,大同對華映向來有控制權,不管是人事或財務,因此在華映財報產出,併入大同財報時,林郭即有簽署財報,因此即需概括對財報不實負責。林郭抗辯僅係華映董事一員,未簽署財報,不知有十九項承諾云云,其抗辯獲法院採認之可能性不高。
二、本案徵結在於:十九項承諾屬會計上之「或有負債」,如果有發生可能性或可能性極高,即需在財報上揭露,未揭露即構成財報不實。因此,本案十九項承諾,在各年度適用狀況,及是否已經達到需揭露之程度,及其後為何發生違反十九項承諾之重大轉折原因及過程,殆為本案攻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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