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提要
二、本案所涉主要一大爭議為承攬單位六依職能治療所與老人之家間確為「勞務承攬」嗎?抑或實質上為「勞務派遣」?上開勞務供給契約類型區分如下:
- 勞務承攬:承包單位所提供之勞工係由承包商自行履行指揮監督之權利及義務,對於承包之業務有較高之自主性,發包單位只需要針對勞務承攬契約所約定的工作事項與範圍,進行履約管理即可。對於承攬勞工之權益,目前主要係針對承包單位與發包單位針對勞工職業災害之連帶賠償責任,即勞基法第62及63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1條。
- 勞務派遣:派遣單位指派自己所僱用的員工向要派人提供勞務,要派單位對於提供勞務之勞工有指揮監督之權利及義務。針對派遣勞工之權益,依照2019年最新修正之勞基法,主要包含第9條第1項派遣勞工應為不定期契約、第22條之1派遣勞工可向要派單位請求清償積欠工資、第63條之1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對職業災害補償負連帶責任等規定。相對於承攬勞工,派遣勞工之保障較為周全。
三、本案法律評論
- 依新聞報載,有關老人之家的承攬護理人員之護理工時皆是由公家保健科長所制定;且承攬之護理人員與承攬單位間之雇傭契約亦明訂護理師接受南區老人之家「指揮監督」承攬單位,僅於發夜班津貼時才會到老人之家;再者,衛福部亦表示有關老人之家照護現場、品質督導係南區老人之家之責任。由上可知,對於承攬護理工之指揮監督皆是由老人之家負責,並非由承攬單位六依職能治療所負責。從而,承攬單位(六依職能治療所)與發包單位(衛福部老人之家)簽署之契約縱形式上為「承攬契約」,然契約之定性應以實質認定,本案承攬護理工係受老人之家指揮監督,與勞務派遣本質不符,在人力供應契約上應屬「勞務派遣」並非「勞務承攬」,故有關本案外包護理工之相關勞工權益應適用派遣之規定。
- 另,本案有關李姓護理人員主張約聘護理工與外包承攬護理工有同工不同酬之情形,惟在現行法規下,僅針對雇主不得因「性別」而有同工不同酬之情形,如勞基法第25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第1項,而並未保障承攬勞工與派遣勞工同工同酬之權益,若皆為相同資歷及能力,卻僅因聘用方式不同而有同工不同酬之情形,對於勞工而言,有顯不公,此部分有待立法修正,或由要派人(老人之家)自行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