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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凶宅分割還是凶宅嗎?】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一、新聞提要
    109年3月30日新聞報載,新北市一間民宅因曾有房客燒炭自殺被認為凶宅,歷經幾手轉讓期間,有一任屋主曾將凶宅「分割漂白」(一建號分割成二個建號),甲、乙二人知悉上開情事並合資購入,惟於轉賣該屋予丙時卻勾選「無非自然身故情事」。丙事後知悉凶宅主張解約,但已交付簽約金100萬元;甲、乙二人拒絕解約,進而控告請求丙給付剩餘價金860萬,丙則反訴甲乙二人未告知凶宅,涉嫌詐欺。
    二、法院、檢察署之認定
    (一)民事部分: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縱使6樓已經分割,雖自殺案係發生在分割後之6號,惟丙所購入之6樓之1仍屬凶宅範圍,故丙可主張解約,並取回100萬簽約金,並得請求違約金60萬元。
    (二) 刑事部分:檢察官認定係民事訴訟範疇,故詐欺處分不起訴。
    三、法律爭點討論:
    (一) 系爭標的(6樓之1建物)是否為凶宅?
    ※97年7月24日內受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認為凶宅須具備以下三要件: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在專有部分發生


    是否應在出賣人產權持有期間?法院有採肯定,亦有採否定見解,但基本上出賣人知悉房屋係凶宅,即須負擔告知義務。本案判決認凶宅之判定無須以「出賣人產權持有期間」為要件。
    是否侷限於專有部分?凶宅之構成物之瑕疵之原因係出於房屋與個人生活起居之緊密關聯性,其內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將造成買受人主觀上居住於屋內心裡之畏怕、不平安感;且非自然死亡之凶船或凶地,因不具備此種居住上的緊密性,不可以凶宅類比之。(基隆地院101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47號判決參照)。本案,法院認為應以實際上物理空間是否屬於同一專有部分空間為判定,而系爭381號6樓之1房屋範圍,仍屬原分割前381號6樓同一空間範圍之內,依上所述,實質上仍屬同一凶宅範圍,不因嗣後有無分割而異其性質。


    (二) 凶宅是否屬於物(價值)之瑕疵?
    肯定,多數判決認構成價值瑕疵,因屋內發生凶殺或自殺事件多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並造成其市場接受度低落。
    本案吳女主張解除契約,法院認為解約並未顯失公平,因甲乙取得房屋係法拍取得並屬投資使用,足見系爭房屋對原告二人而言僅屬資金上具有可替代性的投資標的而已,自應自行負擔投資風險,且亦可再以減價方式另尋可接受凶宅之買主效。
    (三) 凶宅分割後是否仍為凶宅?
    本案甲乙主張「凶宅」,認定上仍應以內政部函釋以不同建號作為區別
    惟法院認凶宅分割後仍為凶宅,理由如下: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意旨參照)
    行政機關雖多以形式上死亡地點及門牌號碼為登記區分,但該登記行為僅是作為行政調查或供機關、民眾調閱記錄所用;而參照允許一般民眾調閱是否有身故事件之程序,其開放調閱之意旨也是因不動產若屬於凶宅,則影響交易意願甚鉅,故循此降低資訊不對等。
    為矯正屋主假藉符合行政函令而將「凶宅」切割成極小化,造成規避民間交易凶宅將降低價值之投機風氣行為。

    ※新聞連結: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1679590#ixzz6IQTUAt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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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岳國文二名弟子(高唯、方晴)跳槽就違反了競業禁止條款嗎?.jpg

    【吳岳國文二名弟子(高唯、方晴)跳槽就違反了競業禁止條款嗎?】鄭深元律師、林宏軒律師 撰

    一、吳岳國文能否對其二名弟子(高唯、方晴)主張競業禁止?

    (一)104年12月16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勞基法第9條之1有關競業禁止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由此可知,競業禁止條款須具備4個要件,包括: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營業秘密);
    勞工有機會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指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之營業祕密);
    合理的競業禁止範圍;
    雇主須給付對價。


    (二)吳岳國文與2名弟子所簽訂之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吳岳國文培訓2名弟子5年,2名弟子應有接觸吳岳國文可用於經營補習班的資訊,而具有實際之經濟價值,符合第1、2要件。又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後2年不得從事相關產業,且不得使用「高唯」、「方晴」藝名,是否符合第3要件,固仍有爭執空間,例如不得從事相關產業,且無地域性限制,是否逾越合理範圍等,但吳岳國文似無於2名弟子離職後給予任何補償,不符合第4要件,依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該競業禁止條款應屬無效,亦即需同時符合上開4要件,始屬合法有效之競業禁止條款。

    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如何計算?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及勞動部104年訂定的「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內之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最低標準),且須足以維持勞工生活所需,並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所受損失相當。
    三、勞工違反競業禁止是否一定構成刑法背信罪?
    實務上有判決指出,勞工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行為,因為不含有企業者的事務,也不具有「為」企業者處理事務之內涵,所以勞工即使違反不得兼職之「競業禁止」的約款,也只是勞工不履行其不作為義務的問題,並不成立背信罪。至於勞工離職後所為競業行為,一般不會構成背信罪。
    四、勞工離職後使用雇主取的藝名(高唯、方晴)、教材(著作權、工商秘密、營業秘密),是否違法?
    (一)使用藝名部分:
    如果吳岳未將藝名(高唯、方晴)申請商標註冊,且前述競業禁止條款為無效,則2名弟子應可使用吳岳幫她們取的藝名(高唯、方晴)。縱使吳岳取得2名弟子同意後,已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將「高唯、方晴」註冊商標,但在雙方合約期滿後,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2名弟子仍可合理使用「高唯」、「方晴」藝名,未必因此就有不法侵害到吳岳國文的商標權。
    (二)使用教材部分:
    若教材為吳岳所編撰,則勞工離職後擅自使用該教材恐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若教材為弟子所編,則須視吳岳國文與2名弟子所簽合約有無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如何歸屬而定(參見著作權法第11、12條),如約定吳岳為著作人,亦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又假設吳岳國文與2名弟子所簽合約中有約定教材不得無故攜出或洩漏,則另有違反刑法第317 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的問題。

    ※新聞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319/16713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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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消息真真假假,能否貼網?.jpg

    【疫情消息真真假假,能否貼網?】鄭深元律師、楊勛傑律師 撰

    日前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呼籲民眾不要轉傳不實訊息,否則可重罰300萬元,另依《傳染病防治法》個資部分,不論真假都可開罰。」

    事實上是否如此?我們將大致可分以下兩個面向探討:

    一、傳遞關於疫情病人個資部分
    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違反者依同法第64條規定,可處9至45萬元罰鍰(行政處罰)。除此之外,醫事人員若因業務上知悉病人之個人資料,不得洩漏。

    倘有洩漏之情事,尚有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只要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倘行為人同時構成兩條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將會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罰,亦即行為人恐有刑事責任。

    雖然,以上規定限於醫事人員因業務上得知之資訊,且資訊內容限於病人之個人資料,但若一般民眾因醫事人員洩漏上開資訊而再為轉述,並不一定會觸犯上開規定,但是若因此造成病人之權利受損,仍有可能負上民事責任,因此建議即使在網路上看到病人隱私之貼文,不要輕易分享。

    二、傳遞關於疫情謠言、假消息部分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文之修法理由係引用之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6727 號刑事判決,所謂「謠言」或「不實之事」,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散布或傳播時,因欠缺犯罪之故意,仍不成立本罪。例如在社群軟體分享疫情資訊時,一般來講,並不知道該資訊是謠言,因欠缺故意,不成立本罪。

    但是仍要注意分享貼文時,若加油添醋,即使一開始誤信假消息,新增的內容若已經超過原來的範圍,仍有可能構成故意散布假消息而受到刑事處罰。至於行為人究竟是明知為謠言而故意PO網,亦或是不知,則需視行為人之智識水準、所處環境,及資訊來源等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合理懷疑,若行為人係有理由相信謠言為真,基於善意而發表提醒民眾注意,則不會構成該罪,但是若行為人並無理由相信謠言為真,竟基於惡意故意轉述謠言、不實訊息,則應依該條負有刑責。

    三、結語
    綜合以上分析,若網友或民眾想在社群媒體分享疫情相關資訊,建議大家還是以官方發布之資訊為主,來源不明、或無法查證的訊息,盡量避免分享以免遭到處罰。

    ※新聞連結: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0-03-04/37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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