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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指身障男申請延長國考時間遭拒 提告獲法院力挺】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68016)
吳男去年報考公務人員身心障礙執達員考試時,於考試報名系統檢附斷證明書、慣用手為右手等證明,申請延長考試時間,經考選部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吳男右手多指障礙距今已32年,且障礙發生前後慣用手均為右手,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第5條之「致書寫試卷有困難」之情形而駁回申請。吳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最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院提告。法院認考選部說明理由並非充分,且有違經驗法則及平等原則,判吳男勝訴,可上訴。
法律救生員認為:
依《典試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第5條規定第2款規定:「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二、延長每科考試時間」。此種「高度屬人性」之國家考試,有關「致書寫試卷有困難」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原則上法院尊重考選部之專業判斷,採取較低密度審查,亦即,法院僅於考選部判斷有恣意濫用或違法情事時,方介入審查。
惟本案,考選部針對吳男右手截指後是否僅能維持日常生活,或是能保有進行書寫或較精細之活動並未加以說明;且障礙一旦發生,除非有修復可能,並不因已經「習慣」即可與一般人無異,此部分考選部亦未考量。
綜上,筆者認為考選部駁回吳男之申請,理由並非充分,且違反經驗論理法則及平等原則,已屬判斷餘地遭濫用或違法之情形,因此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係屬較為罕見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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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職缺不見了 法院判知名電子廠賠償求職者17萬【林宏軒律師 撰】
陳姓女子去年2月面試一家電子公司被通知錄取後,人資要求她盡速確認可到職日期,陳女隔日便向原公司請辭。2週後人資突然又通知陳女原本的職缺已錄取他人,並安排另一個薪資較低的職缺給陳女。陳女認為該公司悔約,導致她離職,又花上6個月找新工作,要求該公司賠償約17萬元。新北地院審理認為,該電子公司確實未履約,不過審酌賠償的範圍,應以陳女正式離職日計算,因此判賠6日薪資,共5917元。
法律救生員認為:法院既然認為電子公司面試當天已錄取陳女,契約已成立,則法院認為該公司嗣後悔約,而以「契約未成立時」為要件之民法第245條之1作為賠償依據,似有矛盾。何況電子公司違反誠信原則的情事係發生於「契約成立後」,而非「契約成立時」或「契約成立前」,顯無該條之適用。本文認為陳女應該以電子公司不履行契約為由,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或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電子公司給付陳女回復職務前之薪資每月3萬5000元。相反地,若陳女反悔不報到,電子公司也可以依法請求相關賠償。陳女訴訟中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可能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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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職缺不見了 法院判知名電子廠賠償求職者17萬【林宏軒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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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上警所提告反被逮 渾然不知自己遭通緝】 楊勛傑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84855)
一名女子認為朋友在臉書上公然詆毀她,想去派出所提告妨害名譽,經派出所員警一查,發現女子竟然另有涉嫌詐欺罪遭通緝在案,當場由告訴人轉嫌疑人,遭警方問訊後移送台北地檢署。現在問題在於該女子為何不知道自己被通緝?如果女子知道自己被通緝,應該不可能用自投羅網的方式歸案。
本文簡評:
實務上若有人提告(無論是否濫訴),或檢警調巡主動發現偵辦,就會立案。一開始會以警調巡的通知到場說明,後來會以檢察官的傳票傳喚被告,若案件起訴之後,則由法院簽發傳票。一般而言,傳喚二次不到後會發拘票拘提,如果拘不到被告,就可能發布通緝。
一般人不見住居在戶籍地,戶籍地可能是空屋,或與現住居戶籍地之人不熟,或者出國的情形,可能造成警調巡通知到案說明時沒有收到通知,或者檢院傳喚時沒有收到傳票,又因為不是住居戶籍地,拘提無著,因此被發布通緝而不自知。建議民眾應儘量使戶籍地與現住地相符,或經常確認戶籍地有無司法文書送達,以免錯失出庭說明捍衛權利之機會。當然出庭後如果發現是濫訴或誤會,也可以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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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大學生爭取住女生宿舍受辱 學務長、總教官判賠】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圖片來源:https://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7989)
某私立大學1名跨性別學生(下列稱小雯),2017年入學時爭取入住女生宿舍被拒,每天只敢「早出晚歸」避開男同學,身心俱疲下再次求助校方,卻在會議上遭學務長、總教官性別不友善言論對待,學生控訴2人行為違反「性別平等法」、侵害人格權,桃園地院法官,認為2人言論侵害學生人格權且情節重大,判決學務長、總教官須賠償學生,對於跨性別者宿舍問題,學校是否有更好解決方案?
本文簡評:
1.小雯為跨性別女性,因無法適應男生宿舍,而爭取入住女宿,學務長、總教官身為學校職員,負責教育學生,推廣校園性別平等意識,教導學生包容、專重跨性別族群,更應協助小雯解決住宿問題,而非用宗教的個人信念與性別刻板印象,展現對跨性別者的歧視,並以師長的姿態試圖「矯正」小雯的性別認同。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的學習環境,私校於小雯提出宿舍問題時,已提供男女同棟的單獨男生宿舍給小雯使用,但小雯反映適應不良,私校與小雯面談並規劃性別友善宿舍,雖然此規劃並未讓小雯滿意,但私校已於短時間內做出最合適的方式,因提供跨性別者友善空間並非短時間就能完美處理,對於此問題,社會還需有進步空間。
3.引用徐志雲醫生所述:「對於跨性別者而言,真正的性別平等是與其他人一視同仁,而不是以少數族群對待,也不是打著保護旗幟、行隔離之實。」,對於跨性別者的刻板印象,是需要社會透過教育去改變,並尊重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對於大學宿舍的分配是否要打破性別二分法,讓學生擁有更多的選擇權,此議題因牽涉社會風氣、大學自治等問題,需深入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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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可否對合乎噪音管制標準之商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mazalife.goodware.com.tw/%E5%99%AA%E9%9F%B3%E6%BA%90)
王男在開設機車自助洗車場,由於是24小時營業,洗車場內的高壓水槍、風槍產生擾人噪音,住在洗車旁的徐姓女子因長期飽受噪音困擾,失眠無法入睡,精神嚴重受損,她多次致電洗車場溝通,還報警處理,但車場亦未改善,因此提告求償10萬元,法官最後判賠3萬元。
本文簡評
若王男確實違反噪音管制法之標準,除可能被政府處以行政罰外,實務上認為民眾亦可以王男「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為由,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惟若王男未達噪音裁罰標準,民眾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實務見解有爭議。有認為民眾既自行選擇商家林立、人車繁眾之區域作為居家處所,即應忍受與當地環境相當之氣響震動;亦有認為,噪音檢測之音量分貝數是否在標準管制範圍內僅為政府行政罰依據,不能因為音量分貝數在標準管制範圍內即認未對民眾造成影響,仍應就實際情形斟酌原告損害。
然若商家業已合乎管制標準,在損害賠償請求上仍應考量民眾是否已經提醒商家並給予其充足之時間改善、商家為故意或無意、噪音頻率等因素綜合考量,而非一概使民眾可向合乎標準之商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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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可否對合乎噪音管制標準之商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鍾采玲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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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生開堆高機翻覆成植物人 雇主更一審無罪】林宏軒律師撰
2017年間台東女大學生在秧苗場打工,開堆高機時翻覆成為植物人,雇主被依業務過失起訴,但堅稱是女大生擅自開堆高機,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期徒刑5月,被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更審認為將鑰匙放插堆高機上的是雇主之妻,雇主不在案發現場,不可能制止女大生駕駛堆高機,且雇主於案發前就有告誡女大生不能駕駛堆高機,因此判決雇主無罪。這樣的判決,有沒有道理?女大生有沒有翻案的可能?
本案重點在於雇主之妻將鑰匙插在堆高機上的行為應如何評價?口頭告誡女大生不能駕駛堆高機是否算是已盡注意義務?本文認為,既然雇主辯稱把鑰匙留在堆高機上是家人工作上的默契,且知悉女大生曾擅自駕駛堆高機,當時雇主之妻留置鑰匙也是為了給家人使用,則雇主似乎能預見女大生有偷偷駕駛堆高機的可能(若女大生不駕駛堆高機是否要徒手搬運?),上開情狀結合創造一高度危險環境,雇主若將鑰匙交接給現場的家人或放置於女大生不易取得之處,是否即能防止事故發生?雇主是否已盡到防免危險發生之義務?似應再予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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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生開堆高機翻覆成植物人 雇主更一審無罪】林宏軒律師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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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是病 毒犯「板塊位移」 塞爆戒治所/ 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圖片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5/554598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朱姓男子入獄服刑、二度勒戒,依然難改癮頭,而大法庭109年統一見解,距離上次觀察勒戒超過三年,均應再聲請勒戒,而非直接起訴。依此見解,導致原本反覆入監的老毒犯「重獲」勒戒,已讓各地戒治所人數突然暴增。
筆者簡評:
因戒治所收容的人數有限,應將吸毒者分流,例如「初次吸毒者」與「第三次吸食較不容易上癮的毒品者」(例如大麻),經評估後,認為戒癮機率高,可以送至醫院戒癮治療,評估方式則可參考美國的RANT量表,並製作適合台灣的工具,提供檢察官更好的分流方式來判斷戒癮的成功率。
戒治所戒毒方式為限制自由,讓吸毒者遠離毒品,但醫院戒癮治療更能夠幫助吸毒者得到更好的照顧,不論是心靈還是完整的醫療資源,雖然戒癮較為困難,但希望透過醫療資源,讓戒癮成功率提高。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於109年7月中施行,大法庭也統一毒品勒戒見解,但因吸毒者再犯機率高,造成戒治所收容無法負荷,只能將已在監獄執行的吸毒者,暫緩送戒治所。由此可知,政府應先設想修法後會產生之問題並訂定解決方法,避免像此事件配套措施不全的問題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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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是病 毒犯「板塊位移」 塞爆戒治所/ 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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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以「偵查」做為理由?】鍾采玲律師 撰
近期疫情嚴峻,指揮中心推出了「簡訊實名制」,並承諾該簡訊「限於疫情調查使用」,但臺中地院張法官說他工作中發現刑事警察局在搜索票聲請書中,利用嫌犯以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疑似非法。
筆者簡評:
司法人員可否主張已取得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或主張是依照通訊監察所調取偵查必要之資訊而取得簡訊實名制之追蹤定位資訊?若可,筆者認為已違反指揮中心簡訊實名制「限於疫調使用」之承諾,且亦違背憲法第22條及釋字第603號之隱私權保障。
然若否定司法人員得以偵查名義合理化使用簡訊實名制資料,則司法人員違法取得之資料之效力為何?筆者認為現行法針對此種情形並無明文規定,恐回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不一定直接認定認該證據無效。
現今疫情嚴峻,基於共同維護全體人民安全而配合政府簡訊實名制政策,若政府能違反能以偵查為由違反「限於疫調使用」之承諾,恐降低人民配合政府政策,疫情難以掌握之情形。現階段指揮中心法制作業全無,建議遴派合適法律專長人員與指揮中心同步作業,逐步研議將指揮中心的空白授權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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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以「偵查」做為理由?】鍾采玲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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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羅在記者會可以移開可口可樂嗎】林宏軒律師撰
(圖片來源:https://sports.ettoday.net/news/2010221)
一、新聞提要
全球足球迷稱為「C羅」的葡萄牙足球明星羅納度(Cristiano Ronaldo)在歐國盃記者會上,把贊助商可口可樂移到鏡頭外面,並舉起水瓶說喝水,讓可口可樂市值蒸發40億美元,還造成其他球員效仿,也陸續移開贊助商產品,歐國盃賽事總監卡倫(Martin Kallen)110年6月17日表示,已和參賽隊伍們溝通,表示球員不能夠再移開贊助商產品。
二、法律評論
可口可樂作為贊助商,通常會與歐足聯簽訂贊助契約,契約內容包括歐足聯應遵守的義務,例如可口可樂的曝光率、曝光場地等約定。C羅此一舉動,恐已造成歐足聯違約,可口可樂依約應可向歐足聯請求違約金等賠償。
歐足聯雖然表示如果之後還有類似情況發生,不排除對球員罰款,但罰款的依據為何,球員是否有與歐足聯直接簽署相關契約,或歐足聯與球隊是否有相關契約及球隊與球員間是否也有相關約定,或賽事規則是否有相關約定,似乎不明。不過,可以確定的是,贊助商所贊助的金額,一部分用於支付球員的獎金,如果因為球員的舉動導致贊助商之後不再贊助,對球員也不是件好事。
三、若有較深入的法律論述需求,請聯絡本事務所洽詢(02-23880985)。
【C羅在記者會可以移開可口可樂嗎】林宏軒律師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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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中心隱匿疫情,會有刑事責任(需坐牢)嗎?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620/TWYSHB3RRBANPAAIR2JQ4ATVWU/
養護中心隱匿疫情,會有刑事責任(需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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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疫死亡,可否請求國賠?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下稱CDC)於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負有積極擬定防疫計劃、執行防疫政策、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等措施。但今年5月疫情爆發,造成數百位染疫者不幸死亡,累計已達五百多人,讓人不禁聯想,此次疫情爆發是否與「3+11(居家檢疫3天採檢陰性,再自主健康管理11天)政策」、「PCR核酸篩檢量能不足」、「疫苗數量短缺」、疫情警戒升級延宕等防疫措施、未全面「普篩」有關?至於染疫身亡者家屬,應向誰請求國家賠償?又會遇到什麼難題?
染疫死亡,可否請求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