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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性別大學生爭取住女生宿舍受辱 學務長、總教官判賠】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圖片來源:https://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7989)

    某私立大學1名跨性別學生(下列稱小雯),2017年入學時爭取入住女生宿舍被拒,每天只敢「早出晚歸」避開男同學,身心俱疲下再次求助校方,卻在會議上遭學務長、總教官性別不友善言論對待,學生控訴2人行為違反「性別平等法」、侵害人格權,桃園地院法官,認為2人言論侵害學生人格權且情節重大,判決學務長、總教官須賠償學生,對於跨性別者宿舍問題,學校是否有更好解決方案?

    本文簡評:


    1.小雯為跨性別女性,因無法適應男生宿舍,而爭取入住女宿,學務長、總教官身為學校職員,負責教育學生,推廣校園性別平等意識,教導學生包容、專重跨性別族群,更應協助小雯解決住宿問題,而非用宗教的個人信念與性別刻板印象,展現對跨性別者的歧視,並以師長的姿態試圖「矯正」小雯的性別認同。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的學習環境,私校於小雯提出宿舍問題時,已提供男女同棟的單獨男生宿舍給小雯使用,但小雯反映適應不良,私校與小雯面談並規劃性別友善宿舍,雖然此規劃並未讓小雯滿意,但私校已於短時間內做出最合適的方式,因提供跨性別者友善空間並非短時間就能完美處理,對於此問題,社會還需有進步空間。



    3.引用徐志雲醫生所述:「對於跨性別者而言,真正的性別平等是與其他人一視同仁,而不是以少數族群對待,也不是打著保護旗幟、行隔離之實。」,對於跨性別者的刻板印象,是需要社會透過教育去改變,並尊重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對於大學宿舍的分配是否要打破性別二分法,讓學生擁有更多的選擇權,此議題因牽涉社會風氣、大學自治等問題,需深入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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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可否對合乎噪音管制標準之商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mazalife.goodware.com.tw/%E5%99%AA%E9%9F%B3%E6%BA%90)

    王男在開設機車自助洗車場,由於是24小時營業,洗車場內的高壓水槍、風槍產生擾人噪音,住在洗車旁的徐姓女子因長期飽受噪音困擾,失眠無法入睡,精神嚴重受損,她多次致電洗車場溝通,還報警處理,但車場亦未改善,因此提告求償10萬元,法官最後判賠3萬元。

    本文簡評
    若王男確實違反噪音管制法之標準,除可能被政府處以行政罰外,實務上認為民眾亦可以王男「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為由,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惟若王男未達噪音裁罰標準,民眾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實務見解有爭議。有認為民眾既自行選擇商家林立、人車繁眾之區域作為居家處所,即應忍受與當地環境相當之氣響震動;亦有認為,噪音檢測之音量分貝數是否在標準管制範圍內僅為政府行政罰依據,不能因為音量分貝數在標準管制範圍內即認未對民眾造成影響,仍應就實際情形斟酌原告損害。

    然若商家業已合乎管制標準,在損害賠償請求上仍應考量民眾是否已經提醒商家並給予其充足之時間改善、商家為故意或無意、噪音頻率等因素綜合考量,而非一概使民眾可向合乎標準之商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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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大生開堆高機翻覆成植物人 雇主更一審無罪】林宏軒律師撰

    2017年間台東女大學生在秧苗場打工,開堆高機時翻覆成為植物人,雇主被依業務過失起訴,但堅稱是女大生擅自開堆高機,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期徒刑5月,被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更審認為將鑰匙放插堆高機上的是雇主之妻,雇主不在案發現場,不可能制止女大生駕駛堆高機,且雇主於案發前就有告誡女大生不能駕駛堆高機,因此判決雇主無罪。這樣的判決,有沒有道理?女大生有沒有翻案的可能?

    本案重點在於雇主之妻將鑰匙插在堆高機上的行為應如何評價?口頭告誡女大生不能駕駛堆高機是否算是已盡注意義務?本文認為,既然雇主辯稱把鑰匙留在堆高機上是家人工作上的默契,且知悉女大生曾擅自駕駛堆高機,當時雇主之妻留置鑰匙也是為了給家人使用,則雇主似乎能預見女大生有偷偷駕駛堆高機的可能(若女大生不駕駛堆高機是否要徒手搬運?),上開情狀結合創造一高度危險環境,雇主若將鑰匙交接給現場的家人或放置於女大生不易取得之處,是否即能防止事故發生?雇主是否已盡到防免危險發生之義務?似應再予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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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禾馨遭裁罰的法律救濟/楊勛傑律師撰

    禾馨違規打疫苗,遭北市府祭重罰230萬,法律上可能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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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毒是病 毒犯「板塊位移」 塞爆戒治所/ 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圖片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5/554598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朱姓男子入獄服刑、二度勒戒,依然難改癮頭,而大法庭109年統一見解,距離上次觀察勒戒超過三年,均應再聲請勒戒,而非直接起訴。依此見解,導致原本反覆入監的老毒犯「重獲」勒戒,已讓各地戒治所人數突然暴增。
    筆者簡評:

    因戒治所收容的人數有限,應將吸毒者分流,例如「初次吸毒者」與「第三次吸食較不容易上癮的毒品者」(例如大麻),經評估後,認為戒癮機率高,可以送至醫院戒癮治療,評估方式則可參考美國的RANT量表,並製作適合台灣的工具,提供檢察官更好的分流方式來判斷戒癮的成功率。
    戒治所戒毒方式為限制自由,讓吸毒者遠離毒品,但醫院戒癮治療更能夠幫助吸毒者得到更好的照顧,不論是心靈還是完整的醫療資源,雖然戒癮較為困難,但希望透過醫療資源,讓戒癮成功率提高。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於109年7月中施行,大法庭也統一毒品勒戒見解,但因吸毒者再犯機率高,造成戒治所收容無法負荷,只能將已在監獄執行的吸毒者,暫緩送戒治所。由此可知,政府應先設想修法後會產生之問題並訂定解決方法,避免像此事件配套措施不全的問題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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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以「偵查」做為理由?】鍾采玲律師 撰

    近期疫情嚴峻,指揮中心推出了「簡訊實名制」,並承諾該簡訊「限於疫情調查使用」,但臺中地院張法官說他工作中發現刑事警察局在搜索票聲請書中,利用嫌犯以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疑似非法。

    筆者簡評:

    司法人員可否主張已取得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或主張是依照通訊監察所調取偵查必要之資訊而取得簡訊實名制之追蹤定位資訊?若可,筆者認為已違反指揮中心簡訊實名制「限於疫調使用」之承諾,且亦違背憲法第22條及釋字第603號之隱私權保障。
    然若否定司法人員得以偵查名義合理化使用簡訊實名制資料,則司法人員違法取得之資料之效力為何?筆者認為現行法針對此種情形並無明文規定,恐回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不一定直接認定認該證據無效。
    現今疫情嚴峻,基於共同維護全體人民安全而配合政府簡訊實名制政策,若政府能違反能以偵查為由違反「限於疫調使用」之承諾,恐降低人民配合政府政策,疫情難以掌握之情形。現階段指揮中心法制作業全無,建議遴派合適法律專長人員與指揮中心同步作業,逐步研議將指揮中心的空白授權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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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羅在記者會可以移開可口可樂嗎】林宏軒律師撰

    (圖片來源:https://sports.ettoday.net/news/2010221)
    一、新聞提要
    全球足球迷稱為「C羅」的葡萄牙足球明星羅納度(Cristiano Ronaldo)在歐國盃記者會上,把贊助商可口可樂移到鏡頭外面,並舉起水瓶說喝水,讓可口可樂市值蒸發40億美元,還造成其他球員效仿,也陸續移開贊助商產品,歐國盃賽事總監卡倫(Martin Kallen)110年6月17日表示,已和參賽隊伍們溝通,表示球員不能夠再移開贊助商產品。

    二、法律評論

    可口可樂作為贊助商,通常會與歐足聯簽訂贊助契約,契約內容包括歐足聯應遵守的義務,例如可口可樂的曝光率、曝光場地等約定。C羅此一舉動,恐已造成歐足聯違約,可口可樂依約應可向歐足聯請求違約金等賠償。
    歐足聯雖然表示如果之後還有類似情況發生,不排除對球員罰款,但罰款的依據為何,球員是否有與歐足聯直接簽署相關契約,或歐足聯與球隊是否有相關契約及球隊與球員間是否也有相關約定,或賽事規則是否有相關約定,似乎不明。不過,可以確定的是,贊助商所贊助的金額,一部分用於支付球員的獎金,如果因為球員的舉動導致贊助商之後不再贊助,對球員也不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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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護中心隱匿疫情,會有刑事責任(需坐牢)嗎?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620/TWYSHB3RRBANPAAIR2JQ4ATV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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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染疫死亡,可否請求國賠?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下稱CDC)於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負有積極擬定防疫計劃、執行防疫政策、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等措施。但今年5月疫情爆發,造成數百位染疫者不幸死亡,累計已達五百多人,讓人不禁聯想,此次疫情爆發是否與「3+11(居家檢疫3天採檢陰性,再自主健康管理11天)政策」、「PCR核酸篩檢量能不足」、「疫苗數量短缺」、疫情警戒升級延宕等防疫措施、未全面「普篩」有關?至於染疫身亡者家屬,應向誰請求國家賠償?又會遇到什麼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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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婦人壓制未戴罩男子反挨告

    檢飆罵壓制「無罩」倒垃圾男! 婦遭挨告妨害自由

    近日台南市一名婦人出門倒垃圾時,見到一名男子出門沒戴口罩,便壓制該名男子直到警察趕到現場,結果反而遭到該名男子反告強制罪。婦人的壓制行為,到底會不會構成強制?

    不戴口罩的規定,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拒絕防疫措施,處以罰「鍰」3000元-15000元,這裡的罰「鍰」就是說這只是行政處罰,不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會用罰「金」。不戴口罩既然不是刑事犯罪,壓制他的行為就不能主張是逮捕現行犯,更不能主張自己是依法令的行為而阻卻違法,因為法令沒有說不戴口罩是犯罪,只有說不戴口罩需課罰鍰,因此婦人可能構成強制罪,只是情節較為輕微。建議民眾不要有太激烈的行為,以免熱心反而害自己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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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警發文爽過退休生活 遭免職並撤銷警大入學資格} 林俞辰助理 撰

    航警陳男替補習班寫推薦文,自爆工作7年都在過退休生活,讀書馬馬虎虎,連他這種學生都能考上中央警察大學,結果引發眾怒;警大因陳男某違反品操風紀被航警局記過,警大因此取消他複試資格,航警局原擬議記過,但最後將陳男免職,警大、航警局的處分是否合法?
    1.警大部分:因簡章規定取消陳男複試資格,陳男為航警,發文內容影響警察形象,違反品操風紀,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且簡介也有明確的規定,警大畢業後通常會擔任警官,所以對於品行操守較為嚴格實屬合理,但若陳男確實無事可做,是否因其長官調度不當?若因陳男陳述事實就取消他複試資格,恐怕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而有違法之虞,可提起假處分,先保留複試資格。
    2.航警局部分:陳男因不當發言,造成警察形象受損,被記兩大過免職,陳男此行為雖然不佳,但懲罰應採取對陳男對小侵害的手段,將陳男調離原單位,而非直接免職,航警局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且之前發生警察案件松山之亂的所長與教官也是降職並調職處理,航警局將陳男免職恐不恰當,陳男可依法提起救濟撤銷原處分,成功機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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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完疫苗後死亡,可以請求賠償嗎?

    近期有老人打完az疫苗後死亡,後續如何處理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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