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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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黃牛票」到底犯了什麼法?】鍾采玲律師 撰

    高雄上半年演唱經濟大爆發,韓團BLACKPINK、人氣天團五月天、天后張惠妹接連在高雄開演唱會,大家最注重的莫過於可以買票進場支持自己喜歡的歌手,可惜,場地有限、座位有限,演唱會門票往往供不應求,甚至引發了一人搶多票,以高價賣給沒買到票的粉絲,導致黃牛票遍地開花,上周末(2023年3月18日及3月19日)才剛辦完的BLACKPINK演唱會,也不例外。對於販售黃牛票或不當取得票券,可能涉及甚麼法律責任呢?是否有相關法律可制裁?本文依序說明如下。



    販售黃牛票[1]可能涉及什麼法律責任?



    一般運輸、遊樂票券(包含演唱會、遊樂園、球類等票券):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2]。
    有鐵路之運輸票(高鐵票、台鐵票等):因為涉及公眾運輸的利益,除涉及上開所述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處罰,更可依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3]。


    但如果僅是幫忙搶票,加價一些手續費,這部分就不會被認定符合「圖利」要件,而不會受到處罰。





    若是以寫程式碼干擾售票網、破解售票網去取得票券,可能涉及什麼法律責任?



    一般運輸、遊樂票券(包含演唱會、音樂會、球類等票券):依刑法第360條,已經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4]。Ex.台灣曾有工程師撰寫自動訂票程式,用眾多偽冒帳號向拓元等公司售票系統大量訂票,再與黃牛集團勾結,透過臉書及淘寶網等社群或網購平台高價出售,包含五月天、林俊傑、蔡依林等人的演唱皆有。
    有鐵路之運輸票(高鐵票、台鐵票等):因為涉及公眾運輸的利益,比刑法處罰更重,依鐵路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5]。


     



    轉售公關票(免費的票)會涉及什麼法律責任嗎?


    無論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64條或鐵路法第65條,所規範的都是「購買」後轉售圖利的行為,並無規範到轉售「免費」票券的行為,並不符合條文要件;且,實際上亦無影響他人購買機會;再者,公關票本身也很難證明轉售是為了「圖利」。因此,本文認為轉售公關票原則上應無違法,但若主辦單位有予以限制仍轉售,可能就有違約之問題。





    一票二賣、賣假票券可能涉及什麼法律責任?


    有些人因看準粉絲忠誠,會在網路上「偽稱其有買到票券」,或者「一票二賣」,使已付款之粉絲於演唱會現場無法實際取得票券,此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6],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係在網路上對不特定人宣傳上開販售票券一事,則會構成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7]。





    以不實身分證字號、姓名等資料大量訂票,再轉售給他人,可能涉及什麼法律責任?


    此部分,若未經當事人同意,即使用他人之身分證字號、姓名大量訂票,即會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Ex.2017年五月天演唱會就有工程師以虛擬身分證字號狂掃五月天門票,並以高價再臉書社團銷售。





    如何減少黃牛?


    ◆檢舉制度:


    主辦單位鼓勵粉絲檢舉,若確認屬實,取消購票資格,並給予粉絲福利
    主辦單位若發現,主動檢舉給警察


    ◆購票階段:實名制購票、購票設計問題、限制每個帳號購買的數量
    新聞連結

     

    [1] 黃牛票: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等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3] 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4] 刑法第360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5] 鐵路法第65條第2項:「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6]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的加重詐欺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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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舔壽司郎醬油罐會死嗎?】鄭深元律師撰

    近日日本有一名17歲的少年,在日本壽司郎連鎖餐廳用餐時,舔醬油罐、茶杯之後PO網,引起消費者恐慌,公司市值暴跌近170億日圓(約台幣39億)、連台灣的壽司郎也門可羅雀。少年的行為,對時下年輕人來說,倒是經常犯的錯誤,到底少年有沒有責任,我們一一來探討。


    刑事責任?



    少年舔醬油罐的行為,是屬於惡作劇,少年將影片PO網,可預期消費者看到會產生噁心的感覺,確有惡意(如果沒有PO網,頂多只是食品安全衛生疑慮的問題而已),確會減少社會對少年的評價,但其個人是否主觀上有損害壽司郎的社會評價,可能會有爭議,此與一般網路上戲弄店家的作法不同,例如沒去用餐但是惡意PO文說去用餐後拉肚子等,或用餐時假裝噁心等,確實有所差異。少年的行為,在台灣法下,其實並不算是誹謗或侮辱壽司郎,就算會減少壽司郎的社會評價,也是消費者心理上過不去所致,與少年之行為未必具備直接相當因果關係,或者說是社會不夠理性造成。類似消費者無知的惡作劇行為防不勝防,如果我們責怪店家無法杜絕類似行為,是不是消費者都需上手拷在監視下用餐?這恐怕也違反消費者的意願吧!因此類似舔醬油罐、茶杯事件責任並不在店家,店家管不到這些,也不是店家的錯。
    之前壽司郎推出「鮭魚」吃到飽活動(就是名字有鮭魚的可以用餐免費),造成一堆無知民眾紛紛改名,事實上是無助於社會風氣的促銷活動,且有害社會,且整個政府、社會因此支付相當的成本處理戶籍、身分證變更等作業,壽司郎似乎未盡到該盡的社會責任。類似的促銷活動,雖然短期衝高業績,但本身正足以減少壽司郎自己的社會評價,使大眾認為壽司郎是可以戲謔的,今天再發生此事,係咎由自取,絲毫不會令人同情。

     


    民事責任?



    類此行為侵害壽司郎之商譽,使消費者懷疑壽司郎之食品安全衛生,產生疑慮,已侵害其權益。除造成商譽減低之損失(積極損害)外,另外有營業額因此降低的損失(消極損害),且金額恐怕還在增加中。壽司郎自可以舉證、依法求償,少年恐將面臨巨額求償。至於報導所稱的39億元跌價損失,應係指壽司郎的股票市值,並非壽司郎所受營業損失,是不在求償範圍的。
    再者,少年因未滿十八,依日本法,尚未成年,所以應與其父母親連帶負責。可以說,少年父母及他自己這輩子賺的錢恐怕都不足以償還這筆負債,這一生可以算是毀了。




    類似抖音、TWITTER、FB短片目前相當盛行,如近期軍中連長室性愛自拍外流等,也造成相當大的負面效應,工作都可能不保、也可能遭學校退學。雖說要拍什麼是你的權利,只要對方同意就好(不能偷拍),儘量不要影響他人,但如果拍完之後要流出上網、散布,請注意「雞蛋再密都有縫」,只要傳出去給別人,就算再三警告對方不能外傳,也沒有用。因此,如果流出後,被害人果斷進行提告、求償,預期行為人將面臨刑事責任及民事鉅額求償,不可不慎,切莫為了一時爽快或為了衝高點閱率,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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