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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盤演唱會大咖不來,竟不能退票?!暨疫情下的訂房】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S2O Taiwan潑水音樂祭」主辦單位本月初宣布請到2NE1隊長CL(李彩麟)擔任表演嘉賓,不少粉絲為了一睹她的風采而購票,沒想到主辦單位卻宣布CL、Yellow Claw、與R3hab.等11組DJ確定無法演出,讓不少粉絲相當不滿,要求退票;然而主辦單位卻以定型化契約上有明訂主辦方有隨時更換表演藝人及演出內容的權利,表示無法退票,並公布補償方案為可以免費帶一人入場,讓眾人相當傻眼。而身為消費者的我們,遇到這種情形時,應該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主辦單位這樣做真的是合法的嗎?



    粉絲可以退票嗎?


    (一)在遇到上述消費糾紛時,首先要看的就是消費者保護法怎麼說。首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企業單方面所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公告的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則該條款應為無效。
    (二)「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之規定: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合於宣稱內容之演出。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就表演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消費者得據此而為主張。


    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變動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之理由。


    企業經營者依前項規定通知並公告者,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額退費。



    (三)本活動主打有2NE1隊長CL睽違5年來台灣開唱等等,吸引許多粉絲買票,但CL因防疫政策而無法到場,主辦單位雖表示依其定型化契約注意事項第15條:「主辦單位保有更換場地及藝人之權利」,所以無法退票,但此舉已違反上開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之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故歌迷還是可以向主辦單位請求退票。
     



    與上述購買娛樂票券的情形相近,近年來由於新冠肺炎疫情的不穩定,類此情形也常發生在訂房服務上,民眾可能會遇到在疫情穩定時已訂好旅館,而後疫情突然爆發或是自己突然確診,導致已規劃好的旅遊計畫因而泡湯。若想要和飯店旅館要求退還訂金,但業者以契約規定不得退款為由而拒絕,因而發生消費糾紛時,我們又應該怎麼辦呢?


    (一)依據行政院所公告之「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因此在遇到疫情或確診等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民眾無法前往入住所訂的房間時,旅店業者即應依該條規定,全額退還訂金予旅客,縱使民眾事前與業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規定條款規定不得退款,該條款亦因牴觸上述應記載事項而無效。
    (二)如今民眾除了直接與旅館飯店訂房之外,亦常透過各大平台訂房,例如Agoda、Booking等,這些平台固有提供免費取消訂房期限,只要在期限內取消訂房皆可全額退款,然而若是在超過期限後因為疫情或是確診等因素,導致無法入住而發生消費糾紛時,又應該怎麼辦呢?
    首先,不論這些國際訂房公司是否有在我國登記,只要最終仍是透過國內旅宿業者提供消費者服務,就應適用消保法的規定,只須向消保會提出申訴皆可獲得解決。然若是代訂國外旅館而發生消費糾紛,目前則難以依台灣消費爭議處理程序對網站提出有效申訴,國外旅館或民宿也不受台灣法律管轄,僅能透過平台網站跨國申訴,過程曠日廢時之外,最終亦可能求助無門。
     



    法律救生員評論


    近期也發生有韓星取消演唱會,主辦單位卻莫名消失,導致粉絲無法退票,粉絲轉向售票平台求償,售票平台卻以收到的票款已經交給主辦單位為由,拒絕賠償。文化部則表示主辦單位和售票業者,都有退票的連帶責任,因為就消費者而言是跟平台買票,故遇到此問題也可向售票平台請求退票,因售票平台本就需審查合作對象的責任。
    再者,購買演唱會的門票,最好是透過正規平台購買,若是在FB社團買票記得要面交,不要傻傻匯款等別人給你領票序號,以及要注意每個售票平台的退票方案,才不會變成冤大頭。
    另外,提醒大家,雖然自行向國內旅館訂房或是透過訂房平台皆有以上消保法的適用,但申訴過程可能會較為麻煩,因此還是要在訂房前審慎評估,而不適用消保法規定的國外訂房更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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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立遺囑,律師帶你一次搞懂】林宏軒 律師撰

    金曲歌后詹雅雯罹患腦動脈血管癌,術後表示已經立好遺囑,將財產分成保險、版權、房產、存款4個部分,其中一個受益人是表妹經紀人,另外還有弟弟妹妹。本文就遺囑中最常見的「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逐一說明應注意之事項如下。另討論遺囑人是否可把遺產留給同一人之爭議。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就是遺囑人自己手寫的遺囑,須遺囑人自己手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效。應注意的是,用電腦打字的話無效,簽名也不能用蓋印章或指印代替,如果有寫錯字或塗改的話,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並再次簽名。雖然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但也可以拿去公證,以為避免日後字跡爭議。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須帶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去找公證人,不論是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皆可,然後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最後由在場所有人(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應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當遺囑見證人,例如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都不能當見證人,相關規定請參見民法第1198條。



    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就是找別人幫你寫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讓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最後由在場所有人簽名,如果遺囑人無法簽名,也可用指印代替。應注意的是,所謂「口述」,乃以口頭陳述,若僅以點頭、搖頭或擺手示意之方式表示遺囑意旨的話,該代筆遺囑會無效,所以,啞者或無口述語言能力的人,均不能為代筆遺囑。另,見證人須全程在場,所以要記得先上廁所唷!



    我可以把遺產全部留給同一人嗎?



    即使遺囑指定財產全部給同一人,但法律規定遺囑不能違反特留分,故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主張遺囑違反特留分部分無效,若未主張,則遺囑仍為有效。例如本件詹雅雯未婚無小孩,法定繼承人為第二順位的父母,父母之特留分為各為4分之1,若該遺囑未保留特留分予父母,父母得依法行使扣減權。
    有三招可以突破特留分之限制


    (1)生前處分財產

    以生前贈與方式降低遺產總額,若是房屋可考慮變現或是抵押將貸得款項給予特定繼承人,但要注意繼承開始前2年內將遺產贈與給繼承人,贈與的部分仍算是遺產(參見民法第1148條之1)。
    (2)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如果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即立遺囑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可以經遺囑人表示他不可以繼承,使其喪失繼承權。
    (3)保險規劃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如想把遺產留給同一人,也可以購買人壽保險,並填寫好指定受益人,就可以領取保險金之方式分配財產給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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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監視器比中指 竟然算侵害名譽!.png

    【對監視器比中指竟然算侵害名譽?!】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台中邵姓男子自深夜到陳姓女住戶家朝監視器比中指30幾次,且多次將手指放入口中並飆罵幹,陳女深感噁心受辱對邵男求償10萬元。法院一審以邵男之動作是對監視器等「物」為之,非對陳女本人而予以駁回,二審則認為邵男事先偷窺知陳女在家,又於馬路為之讓第三人看見,已侵害陳女名譽權,判邵男應給付1萬元。

    一、法院見解:
    1.台中簡易庭見解:
    (1)邵男的不雅行為是對監視器所做,屬於對物為之,而非直接對陳女為之,故不能認定為侵害陳女人格權,且無證據證明邵男在做出不雅行為時陳女正在觀看監視器。
    (2)邵男做出不雅行為時,並沒有路人在場,既然沒有第三人在場,就不會讓陳女的名譽權受到社會上評價貶損,故判陳女敗訴。
    2.台中地院見解:
    (1)邵男做不雅行為前有爬牆確認陳女是否在家,足認此不雅行為是對陳女為之,邵男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的馬路上比中指,都是對陳女不滿或惡意辱罵的肢體動作,且邵男行為時,確實有行人經過馬路,有減損陳女之社會評價,足以侵害陳女名譽權,故判邵男敗訴。

    二、法律救生員見解:
    1. 邵男表示確實不滿陳女,也確認陳女在家中才做出此不雅行為,雖然是對監視器所做,無法證明邵男在行為時陳女有在觀看監視器,但已造成人格權侵害,且依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646判決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邵男於得共見共聞的馬路上做出不雅行為,且有行人經過,足以讓第三人知悉此事,可能會造成陳女社會上評價受損,故已侵害陳女名譽權,本人比較支持台中地院的見解,但本所有其他同仁是偏向台中簡易庭的見解。
    2.是否對監視器做出不雅行為都構成侵害名譽權?這算蠻有爭議的問題,因監視器是物無人格權,且非人格權的延伸,要證明行為人做出不雅行為,監視器主人也正在觀看監視及此行為確實有侵害監視器主人之人格權,或此不雅行為足以讓監視器主人的社會評價受損較為困難,因此法院也有許多不同的見解,所以是否會侵害名譽權還是要依個案認定。
    3.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強制登報道歉違憲,因為非出於本意之道歉並非道歉,對被害人而言,此種心口不一之道歉,是否有真正填補損害之作用,也有疑問,而且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手段,即可回復被害人之名譽,故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並非不可或缺之最小侵害手段,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所以,以後不能強制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只能刊登判決書內容獲勝訴啟事。
    4.在網路遊戲中,在公頻辱罵不雅的文字也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不管玩遊戲玩的多激動或多不爽,還是不能用不雅的文字去罵人,最後提醒大家,私訊罵人雖然不是在公開場合,但還是可能會侵害到人格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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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到有瑕疵的房屋怎麼辦】林宏軒律師 撰

    近日一名林姓清大博士去年委託房仲買下台北市萬華區1285萬元的中古屋,從議價到交屋,賣方以「擠牙膏」方式揭露房屋的瑕疵,上演「鋼筋外露四部曲」,林男認為,房仲作為仲介中間方,未善盡調查責任,並讓他簽下對買方不利的霸王條款,使買家權益受損求償無門。



    買方主張


    當時物件案件說明書只揭露「廚房」、「廁所」有鋼筋外露,簽約當天屋主又揭露「客廳」也有鋼筋外露問題,但他們已經處理完畢,林男相信賣方及房仲,選擇簽約,但客廳鋼筋補強沒有達到安全無虞的程度,不能視為已經善盡瑕疵修繕義務。去年12月25日交屋當天,屋主又透露「孫女房間」也有鋼筋外露問題,但還未處理。林姓夫妻得知時,感到相當無奈,但因為已經簽約,只能被迫接受。買賣契約第19條不應無限上綱到全屋之鋼筋外露均不用負責,而應該限縮於已經揭露的部分。
     



    房仲回應



    屋內客廳、房間等位置因有固定裝潢物包覆,故無法查檢,但本公司為求慎重,經賣方同意後,本公司即委請廠商檢測該屋之氯離子含量,經檢測為合格,本公司於銷售過程中,均已將該等相關資訊揭露予買方知悉。
    至於客廳天花板內部鋼筋裸露曾修繕之資訊,係賣方於簽約當下始告知買方,經買方同意後始進行簽約;簽約過程中,買賣雙方另行合意於契約第17條第19項特約約定如本房地有混凝土鋼筋裸露等狀況,買方同意免除賣方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意旨。
    本件交屋後,買方無視該拋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條款,堅持相關修繕費用全部須由賣方負擔,雖其主張與契約約定不符,惟本公司仍秉持服務客戶精神,積極協助雙方進行溝通處理。
    本件買賣雙方簽約時,於特約條款中約定買方拋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係屬雙方議定之契約自由原則,並非霸王條款,買方現欲要求賣方負全部修繕之責,本無理由,然本公司仍將全力協助處理。


     



    法律救生員認為



    買賣契約第19條約定:「雙方合意如本物件有鋼筋外露及混凝土剝落之瑕疵,日後除證明賣方有故意隱匿不告知而仍應負責外,買方不得再就該瑕疵向賣方主張物之瑕疵相關責任,亦不得向oo房屋(含受雇人員及關係企業)主張本物件相關瑕疵之仲介責任與相關約定保障制度」等文字,僅特別針對鋼筋外露及混凝土剝落之瑕疵免除賣方及房仲責任,反可合理推斷賣方已預見房屋有鋼筋外露及混凝土剝落之瑕疵,否則豈會特別排除該瑕疵之責任,而不提及其他?再者,賣家既已揭露「廚房」、「廁所」、「客廳」、「孫女房間」有鋼筋外漏問題,則對於其他地方有鋼筋外露瑕疵之事實,很難說沒有故意迴避該部分之瑕疵責任。如此一來,即使有免除出賣人瑕疵擔保義務之特約,依民法第366條規定,該特約仍為無效,買方仍可於6個月內對賣方行使權利。
    除可主張上開特約無效外,如依買方陳述之事實,簽約當天屋主揭露客廳有鋼筋外漏問題,但已處理完畢,則買方亦可主張係在急迫、輕率、無經驗、被詐欺或陷於錯誤之情形下,為免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之意思表示,撤銷該特約條款。刑事部分,賣方亦可能構成詐欺罪。
    買方和房仲間是成立居間契約,如故意隱瞞房屋瑕疵或未善盡其屋況調查義務而造成買方損害,非但不能向買方請求報酬,依民法第567條第1項前段、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等規定,房仲因其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買方受損害者,該房仲還應與其經紀人員一起就買方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該特約既係房仲所擬或經其審閱,則其於契約中免除賣方及其自己之責任,似有規避責任之嫌,並不合理,難認已盡其屋況調查義務,依民法第247條之1,該特約免除房仲責任之條款,似已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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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尼戴普與安珀赫德的世紀大戰】鄭深元律師撰

    緣起:


    故事起因是女方安珀赫德(Amber Heard,水行俠女主角,強尼戴普前妻)以強尼戴普(Johnny Depp,以剪刀手愛德華、神鬼奇航不死的傑克船長聞名)家暴他為由,聲請保護令獲准。安珀訴請離婚後,雙方在庭外和解,女方有簽署保密協議。之後安珀撰文投稿指出自己也是me too家暴案件的受害者,網路一面倒譴責強尼,強尼因此失去出演神鬼奇航6的機會,損失片酬達6億多。最終強尼在美國維吉尼亞州對安珀提起侵害名譽之損害賠償訴訟,索賠5千萬美金,女方因此以男方提告造成其名譽亦受損受有損害為由,反訴求償1億美金。但因本案雙方同意,因此庭審採公開轉播方式進行,正巧可以讓大家可以一窺美國法庭論戰的原貌,我們也可以藉此機會比較美國與台灣法庭的差異,現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法庭公開轉播方面:


    我國法庭完全不能公開轉播,但是原則上(除非是性侵、營業秘密等不公開審理案件),是可以旁聽的(公開法庭),但是不能拍照、攝影。因此法庭活動只能透過記者、在庭人士轉述,法庭上旁聽的人非常少,民眾經常不知法庭全貌,只能聽說,因為資訊多所錯誤。由於當事人在法庭所說的話,外界並不知道,因此造成法庭活動謊言滿天飛,檢、辯、審三方的表現也偶有荒腔走版、情緒失控的情況,外界均不得而知,造成司法容易藏污納垢,法律常識推廣不易。實務上也常出現當事人在法庭全部否認,但出庭外對媒體說已經一五一十跟法官交待清楚,明顯撒謊。因此,有部分民間人士建議刑事案件事實審可以進行公開轉播,認為此舉可以促成法院加速改革司法程序,及法學教育的深化;反對者則認為證人、受害人等之有隱私需要保護,公開可能有全民公審或侵權的疑慮,二方見解都可以提供參考,各有利弊,本文並無定論。但大抵上在民事案件,我國是沒有公開轉播的可能的。
     


    陪審團:


    本案係民事求償案件,但有選任陪審團(應該是坐在法官右手方那一排,畫面一般不會帶到,以保護陪審團成員),案件是否成立,亦即強尼是否有家暴、安珀有無侵害強尼名譽致其受損,均由陪審團認定,法官僅負責指揮及主持訴訟、並於陪審團判決後決定金額。由於我國採專業法官制,並沒有陪審團,但目前司法院正在推行國民法官制,依據國民法官法,將來會是少數的刑事案件(如殺人、放火)採用,不是全部。至於民事案件則沒有採用國民法官制。關於國民法官議題,我們將來會再開一集來作說明,這裡就先略過。
     


    證物出證部分:



    (一)強尼提出安珀大便照片(又稱安屎之亂):

    最精典的是強尼提出床上一坨屎(馬賽克)的照片,安珀當然不肯承認與自己有關,因此透過詰問的方式詰問強尼,強尼說安珀試圖將責任推給小狗,安珀律師質問為何你不認為是家中小狗的?強尼說:那是「茶杯約克夏,一隻只有1.8公斤」耶!在訴訟上,安珀的策略應該是把大便推給強尼,而不是推給強尼不成,反推給約克夏,且推給約克夏顯不成理,因此這個詢問,被強尼反將一軍,是訴訟上的一大失策。

    (二)安珀提出受傷照片:


    安珀提出顴骨瘀傷照片:並稱被歐打後會以MILANI粉餅遮掩,以解釋為何外人未曾發現此事,並帶了MILANI粉餅到庭上,但事後MILANI粉餅公司說他們「當時」還沒推出這款產品,是隔年才推出此款粉餅;又強尼提出隔天住處電梯監視器畫面指出安珀所稱被毆打日期的隔天曾帶某男星返家過夜,當時電梯所攝影像並未見有瘀青畫面,且當時安珀神色輕鬆,不似有遭受家暴。因此減弱了照片的真實性。
    安珀提出嘴角帶血照片:經調查發現日期係指控施暴日期前一年,因此證據遭法院駁回。使用造假或故意混淆的證據,一旦被發現,會全盤皆輸,其他主張將無人採信,不可不慎。


         (三)強尼提出錄音:


    強尼提出一卷錄音,安珀承認我有打你,但不是揍你等語(這是文字遊戲),且說自己有時會不小心失控,還說你人很好,又沒有受傷,雖然有朝你扔花瓶、平底鍋,但我無法保證不會再動手等語。另一段可以清楚聽到強哥語氣平和的說:「因為我愛妳,我不想離開妳,也不想離婚,我不想妳離開我的生命,我只想要和平。」、「如果事情變得越來越暴力,我們就必須要分開了。」真實呈現雙方真實的婚姻關係。
    因為原先安珀的人設是強尼家暴,安珀是單純的被害者,結果後來發現可能是互相家暴,對安珀來說,會毀掉她的人設,但是否被害人不能有人格、行為的瑕疵,一有瑕疵(被害人也家暴、出軌)造成人設崩壞,是否就無法再請求,應該也是本案的重點(要使陪審團了解並不容易)。目前美國的婦權團體似乎陷入是否繼續支持安珀、或反對安珀的論戰,女權運動可能因此宣告終止。


    (四)安珀提出錄影:

    安珀提出錄影,證明強尼一大早就喝一瓶酒,並摔東西,安珀還套話發生什麼事,我們今天甚至沒有吵架,後來強尼在喝酒時發現預先架設好的錄影機還因此非常生氣。這一段證據其實並無法證明什麼,只能證明強尼心情不好會摔廚櫃的門,這過於支節,無法左右判決勝負。
     


    安珀本人作證部分:



    安珀是原告也是被告,被告一般無需作證,但是擔任原告時,係居於被害人地位,特別是本案家暴事實有無,僅存在雙方之間,在強尼認安珀請求並無依據時,是可以傳喚安珀作證的。反之亦同。
    安珀作證說露營時一名女性友人靠近自己,強尼即生氣亂摔東西,並質問東西在那裡,並撕破安珀的衣褲,將手指伸進自己私密處,想找他是否有藏毒品等語。不過之後經強尼律師聲請傳喚目擊證人即露營場地經理之證詞,發現大吼大叫係安珀,且事後只發現一個「燈」損壞,與安珀證詞說「我被侵害後,只是看著燈,什麼都不能做」等語完全相反,安珀證詞的真實性因此也遭到質疑。
    又安珀在作證時,因為表情過於豐富,哭泣及表情均略顯不自然,不正常的停頓,遭外界質疑有演戲之嫌,可能減損她證詞、陳述的效力。安珀使用的用語,如我「認為」他在打我,用語不清不楚,不敢直接說打,卻說我認為,似乎有所隱瞞,用語過於間接不明確,對其不利。


     


    強尼本人作證部分:



    安珀律師以「簡訊門」質問強尼:過程中,安珀律師質問強尼為何曾經傳送如下訊息:「50美分的脫衣舞孃」、「浪費我精液的傢伙」、「安珀赫德很快就會得到全世界的羞辱」、「我今晚難道不應該直接闖入並移除它的鉸鏈嗎?」想藉此表達強尼完全不懂尊重女性,使陪審團反感,但是強尼只簡單回答,這不是我寫的。因此,這些訊息是否為強尼所寫,是該由安珀律師舉證,如果無法舉證,加上強尼否認的話,這些證據事實上發揮不了效力。
    安珀律師以強尼瘀青照的真實性質問強尼:又對於強尼所提在東南亞蜜月時被安珀毆打部分,安珀律師提出另一張照片認為並沒有瘀青,強尼反駁二張照片解析度不同,是經過修圖,當律師要求強尼只能回答是或不是時,強尼說:「我不是來取悅你的」,巧妙回答是、否的二分性問題,不能說不厲害。
    面對反應如此之快的證人,律師要取證相當困難。例如當律師問「你當時是不是喝的超醉?」,強尼回答:「你有在現場?」當律師說這不是我的問題(強尼未針對問題回答),請尊重法庭的時間,強尼回說:「你剛才花五分鐘找資料耶!」甚至一直引用律師的口頭讒,在說完一段話後接著說:「that is correct!」,當強尼猜中律師即將異議hearsay(傳聞)強尼接了一句:「I’m learning」,讓對方律師的公信力減到最低。當律師問你的體型比安珀大嗎?強尼回答:「我可不敢這麼說。」安珀因此彆住嘴笑。但現在問題是,如此的詰問,能否發現真實,當然我是持懷疑態度的,但是一般民眾似乎並不關心此事,法庭直播似乎在此也顯露出容易戲劇化的缺點,不利於真實的發現。


     


    證人凱特摩絲(Kate Moss,強尼前女友):



    因安珀在陳述中曾提到「強尼曾把超模凱特摩絲推下樓」,強尼律師因此以線上視訊方式聲請傳喚凱特作證,凱特明確回答說強尼並沒有把我推下樓,也沒有家暴,當時是自己摔下樓,強尼馬上趕回來,把他抱去房間請人治療等語,直接打臉安珀。過程中,庭上的安珀臉色鐵青,不發一言。安珀律師也不知如何反擊(事實上也無從反擊)。
    照理說,在審判中原告出證,均需確認對原告係屬有利,任何不確定有利與否的證據均不應提出,以免自打嘴巴。本案安珀在無法事先確認事情真假及凱特可能到庭作證內容之前,是不應該提出「凱特摩絲曾被家暴」方面的陳述的。至於凱特是否曾被家暴,並非本案重點,似乎也沒有必要特別進行調查之必要,但法院有進行調查,應該是強尼律師需要以此檢驗安珀的品格,此部分安珀顯然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精神醫生作證部分:



    安珀傳喚一名精神醫生(女)作證,目的在作出安珀的品格保證,但該名醫生只有在數年前進行過一次會談,似乎也無法證明安珀想要證明的待證事實。
    安珀傳喚另一名醫生(男,有稱科學怪人)指稱強尼的行為符合藥物濫用及家暴的人格特質,並稱強尼是吸毒吸到腦筋壞掉,因此出演電影需靠耳機提詞。但經過強尼律師詰問發現,該名醫生並沒有實際診療過強尼,先前準備程序提交的聲明有說依據他看強尼的電影及大眾公開活動錄像覺得強尼反應較慢,是吸毒的反應,到庭作證時又說沒有看過他其他的電影,也不清楚有一些演員慣用提字耳機的事情(有提到馬龍白龍度也有用耳機,馬龍白龍度在電史上是神一般的存在),造成證人前後矛盾,自己打臉自己(先說是根據強尼出演的電影判斷,後又說自己不懂電影,沒看過相關電影),證詞完全不可信。
    強尼傳喚一名心理學家,證實安珀患有邊緣型人格障礙、做作型人格障礙,會表現出情緒不穩定(之後安珀有不經許可擅自離開法庭的舉動)及尋求關注的行為(如登在太陽報上的文章),會嚴重誇大創傷症候群。安珀在過程中不時翻白眼,並表現出不在乎的樣子,無形中加強了心理學家證詞的可靠性,這也算是失策。


     


    其他證人:



    強尼私人保鑣:強尼戴普指控安柏赫德在床上大便,安柏也反擊前夫在家門口撒尿,安珀並傳喚私人保鑣出庭作證。但保鑣卻說「沒有這回事」,律師追問「戴普先生有掏出他的老二,對嗎?」保鑣支支吾吾的回答「如果我有看到戴普先生的陰莖,我應該會記得吧!」法庭瞬間爆出笑聲,連強尼戴普本人都笑到崩潰趴桌發抖。
    住處社區保全:當安珀的律師問到,安珀臉上是否有出現傷痕時,他表示自己並「沒有看到任何傷痕及腫脹」,但安珀律師鍥而不捨,追問當天看到安珀身上的穿著、有沒有化妝,藉此質疑保全的記憶力是否錯亂。沒想到保全立刻回嗆說:「我才不會記得誰的假睫毛有沒有平衡,但如果有不尋常的事我一定會記得!」過程中他還邊開車、邊抽菸,超粗線條,庭後法官跟陪審團抱怨他從來未遇過此事。


     




    彈劾對方品格證據



    安珀詐捐部分:先前雙方離婚訴訟開庭前數日,達成庭外和解,強尼賠償約2億台幣給女方,女方對外宣稱要捐款一半給慈善團體,之後遭查出並未履行,甚至部分捐款係馬斯克所捐,安珀因此遭質疑誠信有問題,此將促使陪審團重新檢視安珀的全部指控是否真實,對其殺傷力非常之大。
    安珀婚外情部分:安珀閨蜜前夫指控安珀在婚姻關係期間曾與伊隆馬斯克(有照片、捐款紀錄)、某名模、某男星(有電梯錄像)交往、過夜,這此部分都是在彈劾安珀本人供述誠信問題及證據之瑕疵,在陪審制中,對安珀殺傷力也很大。
    本案預計在近期宣判,在錄此影片之時結果尚未可知。我們在這邊想說的是,任何案件要走上法院之前,一定要評估利弊及成本,法庭不是遊戲,要有充份準備始能出戰,本案安珀光律師費就花了1億8千萬元,損失不可謂不重。此外,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被害人能回復名譽的方式或許不是一個對方判賠的主文,而是一個雙方決鬥的過程、是一個平反的過程,相信這也是強尼之所以不顧一切選擇公開轉播的原因,不是大輸就是大贏,對他而言,此次可謂背水一戰,或許他有機會可以挽回他因此受損的演藝生涯,但是輸者可能全輸,對他而言,反正情況也不會更壞。另方面在雙方面對婚姻方面,強尼坦承並沒有處理的很好,也很想打安珀,反觀安珀卻是一直疾呼自己是受害者,卻一直被爆出其實也有施暴、婚內出軌、照片作假,狀況反而更為不好,造成安珀信譽下跌,也面對女權運動的質疑,或許是安珀當初始料未及的。


    參考資料:

    1、相關法庭直播影像(建議)

    https://www.youtube.com/c/LawCrimeNetwork

    2、相關報導

    https://www.cosmopolitan.com/tw/entertainment/celebrity-gossip/g39899646/johnnydepp/
     https://star.ettoday.net/news/2259204#ixzz7UMbkKgDa
    https://tw.news.yahoo.com/%E8%AD%89%E8%A9%9E%E5%A4%A7%E5%8F%8D%E8%BD%89-%E5%AE%89%E4%BC%AF%E8%B5%AB%E5%BE%B7%E6%B7%9A%E8%A8%B4-%E6%85%98%E9%81%AD%E5%BC%B7%E5%B0%BC%E6%88%B4%E6%99%AE%E6%89%8B%E6%8C%87%E6%91%B3%E4%B8%8B%E9%9D%A2-%E7%9B%AE%E6%93%8A%E8%80%85%E6%9B%9D-%E7%9C%8B%E8%A6%8B%E5%A5%B9%E5%85%88%E5%A4%A7%E5%90%BC%E5%A4%A7%E5%8F%AB-041528864.html
    https://www.elle.com/tw/entertainment/gossip/g39833323/johnny-depp-amber-heard-law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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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疫保單真的拿得到理賠嗎?】鍾采玲律師撰

    現行防疫保單爭議不斷,到底是保險公司刻意不理賠,還是民眾沒有搞清楚自己到底保了什麼樣的保單呢?保險公司可以自由停售、不續保防疫保單嗎?本文一一針對近期防疫保單爭議說明如下:



    防疫保單保險公司可以停售嗎?

    我個人認為,當然是可以的,主要原因如下:


    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不是社會保險或強制險,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保險公司若認為疫情突然大爆發,當然可以選擇適當時間點停售,當然,若已經核保通過、或是已簽訂保險契約之保戶,保險公司原則上是不能進行反悔的。
    而且,相較於年初,現在疫情確診人數大增,每天幾乎都有上萬人確診之情形下,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停售低保費高風險的防疫保單,或是因風險提高改推出較高保費的保單,除了違反對價平衡原則不利於全體保戶的權利,更可能危及保險公司本身之清償能力,對於保戶、整個社會而言,都不是好事。

    如果想以較低保費就獲得理賠的民眾,在年初疫情較不嚴重時,就應該找保險公司投保防疫險了,而不是疫情大爆發後,才怪保險公司為何停售防疫保單。




    防疫保單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續約嗎?主要分成以下情形說明:



    要先看保單是否有「保證續約條款」,如果有,且保險公司也已經收取新年度保費,那麼保險公司也只能續保。但如果條款有「續保須經保險公司同意」等相關字眼,則是否續保則是由保險公司決定,保險公司則無強制續保之義務。
    再來,因為保險契約是諾成契約,也就是說只要保險公司及保戶針對保險契約意思表示達到一致,契約就生效,並不會因為保戶沒有繳保費而影響保險契約的成立。因此,若保險公司已經核保通過,代表保險公司已經同意保戶的投保申請,保險公司就不能以內部繳款作業不及、保戶信用卡扣款不及或是保戶尚未繳納保費等理由而認保險契約不成立。


     


    防疫保單重複投保,可以重複請領嗎?



    防疫保單如果設計成定額給付,例如隔離或確診費用補償保險金、住院日額保險金,因該保險金不是就具體損害補償,所以縱使買了兩張以上的防疫保單,且係由產險公司販售,保險公司都不能以保戶重複投保為由拒絕理賠,因定額給付之保險並不適用保險法第35條以下有關複保險之規定。
    但是,複保險規定不適用於定額保險是指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公司不得依複保險相關規定(保險法第37、38條)規定來減免自身賠償責任而已,並不代表保險公司不得以保戶有投保過類似或相同保險作為核保因素之一或是以此為由拒絕承保,此乃契約自由原則之體現。


     


    快篩陽視同確診?那我可以快篩陽性就拿到保險理賠嗎?

    我們台北市的柯大市長提出「快篩陽視同確診」,那在家裡快篩陽性,就可以申請防疫保單理賠嗎?這邊其實還是要看保單條款怎麼約定,不是柯市長說的算。
    舉例防疫保單內容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三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因此依該保單條款,如果只有快篩沒有醫生診斷證明確診,也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因第三條約定的傳染病且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受衛生主管機關對該被保險人開立隔離通知書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接受隔離處置者」縱使沒有快篩陽性,只要收到政府隔離通知書且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隔離者,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陪同隔離也要理賠嗎?



    據媒體報導,高嘉瑜立委大力抨擊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不應發明「家長陪同隔離」的新名詞,對於未成年子女染疫隔離,應該要一視同仁,不能拒絕理賠陪同隔離的家屬。但在這邊,我覺得高嘉瑜立委應該是有點誤會,因為未成年子女染疫,家長本身就是同住親友的話,衛生主管機關即會開立隔離通知書,保險公司原則上應會理賠。
    至針對保險公司所謂「家長陪同隔離」不理賠的情形,可能是在針對2022年5月8日前台北市政府政策所衍生出的問題,也就是針對未成年兒童同學確診而被居隔,家長「陪同居家隔離」是否可獲得理賠的問題。因為在2022年5月8日前之前,台北市政府政策是說,未滿6歲學齡前兒童若被隔離,縱使兒童沒確診,家長都會收到隔離通知書;但如果是6至12歲兒童因同學確診而被隔離,家長可自行選擇是否隔離,若選擇隔離的家長才會收到隔離通知書。針對此種小孩沒確診的隔離,家長為照顧小孩的「陪同隔離」,到底可不可以獲得理賠呢?
    在現行防疫保單,隔離費用補償通常都設有「須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之隔離處置」,因此如果是針對此種小孩沒確診家長陪同隔離的情形,本文認為既然不符合保單條款所訂「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所定,與確診病人接觸之隔離處置」,保險公司自難理賠,目前金管會是採此見解。但針對保戶所提之隔離通知書,保險公司須自行舉證該隔離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條件,否則即要理賠。




    至2022年5月8日以後,因只有同住親友或同寢室室友確診才會被匡列隔離,因此未成女子女「同學」確診家長陪同居隔之情形,即不會再發生。



    最後,依金管會黃天牧主委所述,民眾若認自己確診,依照保險法第65條規定應有2年期限,應不用急於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但這邊要強調的是,我想黃主委要表達的意思應該是,如果確診了,不需要在第一時間為了理賠就要求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畢竟醫療人員現在確實真的忙不過來,但PCR仍須於快篩言行後趕緊檢測,避免日後無法開立確診之診斷證明而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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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花板漏水到底要怎麼辦呢?】鍾采玲律師 撰

    無論是住在老舊公寓甚至是大樓,都有可能遇到天花板滴水的問題,很大原因可能是因為水管老舊腐蝕、破洞所導致,且通常發生在住戶之浴廁。遇到這種問題,一般民眾應該如何處理呢?水管破裂、樓地板及防水層修復應由誰修繕、負擔費用呢?鄰居不配合修繕怎麼辦?本文一一說明如下。

    樓上漏水責任歸屬

     漏水係因公寓共用管線毀損所導致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此,若是共用管線有問題,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進行修繕,費用原則上是由公共基金或是依照專有部分比例分擔費用。但是,若共用管線漏水是可歸責於特定住戶,則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修繕後,由該住戶負擔修繕費用。


     


    漏水係住戶個人使用之管線所導致

    若漏水係因樓上住戶之專用、專用水管、防水層破損所致,則費用全由樓上住戶負擔,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本文。Ex. 樓上浴廁牆面上之冷熱水管破裂費用[1]、專供樓上房屋作為浴廁功能使用防水層破損修繕費用[2]、樓上因老舊導致專有之水管或排水管破裂致樓下漏水[3]之修復水管及排水管之費用。




    漏水係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所導致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又所謂樓地板內之管線,係指共同使用之管線而言,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使用之管線應不包括在內。
    由上開條文可知,漏水若係樓上樓下住戶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所導致,則應以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來分攤修繕費用:


    (1)漏水原因係因可歸責於樓上的事由,費用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但書規定,修繕費用由樓上負擔。Ex.天花板因樓上老舊導致專有之水管或排水管破裂致樓下漏水,則天花板費用應由樓上負擔修繕費用[4]。


    (2)漏水原因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住戶,費用則依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本文規定,由樓上樓下共同均分。Ex.建商施工缺失、建材不良導致防水失效之修復費用[5]、地震導致水管破裂費用。

     


    遇到樓上漏水應如何解決?


     記錄漏水情況,例如拍照、錄影等進行存證。
    釐清歸屬責任,包含請抓漏師傅、工程公司進行鑑定。
    討論維修費用,依照責任歸屬負擔修繕水管之費用。



     樓上漏水鄰居不處理怎麼辦?


    樓上漏水不處理,包含樓上鄰居不讓樓下進去修理的情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又同條第3項規定:「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因此,樓上水管漏水時,樓下鄰居是有權利請求樓上鄰居入內修理的。
    但若樓上鄰居堅持不讓樓下入內處理,應該怎麼辦呢?


    (1)先請中立單位(包含管委會或里長進行協調),並清楚記錄協調狀況,包含協調日的人、時、地、物、證人姓名等記錄。

    (2)若協調無效,或鄰居根本不來協調,則是自行或委由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催促鄰居於期限內修繕。

    (3)若鄰居仍不理會,則只好委由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訟,包含請求入內修繕、分攤修繕費用,或是漏水問題侵害居住安寧的精神慰撫金等。

     
    租屋處遇到漏水怎麼辦?


     租屋遇到樓上漏水



    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又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故房客若遇到漏水問題,若租約沒特定約定,就是請房東來處理,並給予房東相當期限,但若房東仍拖延不處理,房客有兩種以下兩種選擇:


    (1)提前終止租約。

    (2)房客自行修理,並請房東償還修繕費用或直接從租金扣除修繕費用。

     


    我是樓下住戶,樓上是租屋者怎麼辦?

    依民法第429條第2項:「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因此,若遇到樓上是租屋者的房屋漏水,可先和樓上房客向其房東反應漏水問題,若房客不理會,則可直接向屋主(房東)反應,請其房客依民法第429條第2項配合修繕,屋主(房東)則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分攤修繕費用。

     

    [1] 108年訴字2913號

    [2] 108年訴字第952號

    [3] 107年訴字2083號

    [4] 107年訴字2083號

    [5] 105年訴字第3983號
    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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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婆熱戀女同事 法官認「閨密」免賠】林宏軒律師撰

    林姓人夫發現擔任護理師的妻子,竟與其同事以訊息傳情,還在宿舍約會,更發現「小王」是女兒身,仍認為老婆出軌,對2人提告求償80萬元,雲林地院判決認為2人狀似「閨蜜」的親密言語,在現今社會比比皆是,不能認為2人有不正常交往,判2人免賠。

    法院認為:


    妻子手機中雖有曖昧的對話:「你是我的心肝我就是會捨不得」、「直到你出現才終於看到愛情的樣子」、「要解鎖多少幸運才有相愛的福氣,遇到你我沒有白來才覺得這輩子值了」、「我每一個輩子都要妳」、「最愛的寶貝我愛你,我們好好相愛」、「我不想去做傷害我們感情的事我現在只想好好珍惜好好道歉」、「愛情就發生了」等語。但法官認為,現今社會,相同動作在異性友人間可能被認為是逾矩行為,但在同性友人間,則可能屬於一般社交行為。
    法官認為,這些對話雖有互相關心、勉勵及較為親密互動的情狀,但仍屬一般生活談話,並無談到同性歡愛挑逗煽情露骨的言語,且女性友人或閨密間相互牽手依靠,或以文字、貼圖互表「愛妳」的情形,比比皆是,難認2人有不正常交往。
    且小王也經常對其他女性友人說「親愛的」、「愛妳」等語,並經常與朋友互相擁抱、貼臉、勾手、依偎、作出嘟嘴親吻等動作,可見2人之前述行止並非出於愛意舉止。


    法律救生員認為:


    女性友人間雖不乏互表「愛你」、「親愛的」的情形,但上開對話似乎不會出現在一般閨密身上,法院似乎認為這些對話如果是在異性友人間發生,算是逾矩行為,但在同性友人間,則屬於一般社交行為,這恐怕會被扣上歧視女同志的帽子。
    一般來說,要構成婚姻關係外不正常交往,通常要有牽手、勾肩、摟腰、親吻、擁抱、共處一室等親密舉動,如果只有對話紀錄,則要觀察對話是否曖昧,言詞是否露骨,有無互相傾訴愛意,是否逾越一般人所能忍受的範圍做判斷。
    如果構成婚姻關係外不正常交往,賠償金額一般落在10萬至50萬之間。
    至於先前有判決認為不應承認「配偶權」的概念,但仍屬極少數的見解,且該案原告已提起上訴,會不會被二審維持,會不會還有相類似的見解的判決出現,值得持續觀察。


    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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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職業災害該如何救濟呢?】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先前高雄發生一起職業災害,王女在包裝工廠發生工安意外,導致右小腿遭截肢,事後傳出老闆只發10萬元撫慰金,並且還說截肢而已不嚴重啦,裝個義肢就能走了這種話,雇主事後的態度引起許多人的不滿,今天就要跟大家分享如果遇到職災應如何救濟?
     

    勞工遇到職災應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首要之急,先去醫院治療,並和醫生表明為職災。



    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若是遇到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在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參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



    發生死亡災害時
    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時
    發生災害在1人以上,送醫後經醫院診斷通知需住院治療時(不包含留院觀察)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至申請勞保給付。





    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本補償為無過失責任,故無論雇主有無過失,均應補償受職災之勞工。有關補償內容如下(勞基法第59條)



    醫療費用: 勞工因職災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但單據需從合法醫院開立,且必須是有必要的治療,而非勞工自己個人覺得需要。
    醫療中不能工作的補償:勞工因職災無法工作,雇主須繼續給付薪資,但是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失能補償:治療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但這並不是解僱,雇主則需幫勞工安排適合的工作,勞工不可以拒絕提供勞務。
    死亡補助:

    喪葬費: 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
    死亡補助: 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請求權人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若雇主對於該職災有過失,可提起損害賠償

    雇主對於特定類型職災有刑事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勞工可先向雇主提告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雇主請求賠償,增加談判籌碼,民事則依民法第184條向雇主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也可依民法第487-1條勞工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雇主請求賠償。


    另,針對未加入勞保的勞工,則可依職災勞工保護法請求補助,但無論發生職災的勞工有無參加勞保,都可依其規定申請相關補助,包含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看護補助、家屬補助及器具補助。

    ※小提醒:依勞基法第60條雇主依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也就是說,勞工針對同一個請求內容,不能重複請領。


    本文評論

    勞工只要工作都一定要跟雇主要求加入勞保,不論是否只是部分工時的工讀生,不要因為僥倖的心態覺得事情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並想要省下勞保費,如果未投保勞保,失業時就無法領失業給付、職訓生活津貼及育嬰留停津貼等等補助,一定都要爭取自己的權利,且過勞或是在上班的途中,遇到災害也是屬於職災的範圍喔!若是雇主沒有提供安全的職場環境,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例如工地未裝設防護措施等等,也可以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舉,最後要提醒大家,許多雇主任為聘請派遣員工工作,若遇到職災,就可以不用負責,這是錯誤的觀念,「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都需要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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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消費者與店家可能會遇到什麼問題?】鍾采玲律師 撰

    相對於以往的實體店面交易,現行網路購物更是盛行,包含衣服、食品、家庭用品等都可以在網路上購入,然而,也因為消費者無法實際上看見商品判斷品質優劣、是否符合預期、是否有瑕疵等,消保法也訂立了網購7天鑑賞期的規定。然而,也有惡劣的消費者,買了商品卻多次不取貨,商家只能將該消費者列入黑名單,那些消費者是否也有法律責任呢?
     

    網購7天鑑賞期

     


    網購7日內可無條件退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同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故消費者在網購收到的商品縱使沒有瑕疵,只要不符合預期,都可以無條件退貨給網購店家。且若店家自行以特約免除該規定,約定無效,不拘束消費者。
     

    退貨運費由誰負擔?

    上開條文已明定「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其目的在於讓消費者無需因有費用負擔之顧慮而影響到解除權之行使,故「費用」解釋上自應包含退回商品所需之費用。
     

    那在何種情形下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合理例外情事」而不適用7天鑑賞期?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報紙、期刊或雜誌。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代購適用七天鑑賞期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代購服務」是依照消費者要求而提供的購買商品服務,而屬「客製化給付」,故若業者事先告知消費者其下訂的商品為海外代購商品,除非商品有瑕疵,否則將無7天鑑賞期適用。


    然,因消保處上開表示,許多網購店家開始以「代購」名義從事網路買賣,規避7天鑑賞期,讓消費者權益大打折扣。
    若商家本身有庫存,不是消費者下單才向海外訂購商品,就不可以認為是代購。因代購必須是消費者下單後,才向海外訂購,方可認為是代購,亦即,海外商品購買憑證日期必須是消費者下單後的日期,但這部分也不排除商家製作虛假的憑證或請海外店家配合製作日期造假的憑證。
    況,客製化商品是依照消費者指示特別訂製的商品,而代購則是消費者指定或選擇購買的商品,兩者本質上並不相同。


     


    惡意不取貨之法律責任

     


    針對刑事責任部分:

    依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棄單、不取貨的行為來看,原則上,因寄送商品的運費屬於網購平台的營業成本之一,未取貨的商品也會被退回給賣家,對於賣家來說並不能算是財產上的損失,因此,在刑法上通常難以構成違法。然,若消費者惡整賣家、有多次棄單、故意不取貨,實務上亦有認為讓店家有運費上的營業損失,而構成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
     

    針對民事責任部分:



    商品價金部分:若消費者惡意不取貨,因賣家已將商品寄出至買家指定之取貨地點,若消費者不取貨導致商品退回給賣家,僅消費者處於針對該商品受領遲延之狀態,賣家僅是暫時保管該商品,賣家仍可依買賣契約向賣家請求該商品之價金,消費者當然可依約請求賣家同時給付商品。
    商品退回運費部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消費者多次棄單、故意不取貨,導致賣家有高額的運費損害,賣家亦可向消費者依上開規定請求消費者負擔惡意棄單之運費損失。


    針對惡意不取貨消費者,店家除可以事後將該消費者列入黑名單,但此種方法無法排除消費者以其他人或假帳號購買,亦可有事前防止措施,即不提供貨到付款的服務,只提供事先匯款、刷信用卡方式交易,但是否降低消費者交易意願,自屬店家的營業風險。既然已有消保法第19條七天鑑賞期的規定,消費者若不滿意商品,自可以在7天內退貨給店家,而不要做一個惡意不取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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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王力宏、李靚蕾離婚事件看法律】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042634)

    知名男星王力宏前妻李靚蕾發佈毀滅性長文,爆料王力宏婚後私下召妓、外遇種種亂象, 雙方在社群軟體上交戰3天後,王力宏才選擇道歉認錯,李靚蕾也表示不會提告了,雙方也決定結束長達8年的婚姻。對於王力宏與李靚蕾的離婚,可能會涉及什麼法律問題呢?台灣有管轄權嗎?李靚蕾又可以向王力宏主張什麼權利呢?

    若王力宏、李靚蕾在美國結婚後,也有在台灣進行結婚登記,那雙方離婚及其效力是否適用台灣法呢?[1]



    王力宏為台美雙重國籍,應先認定王力宏關係最切之國籍為其本國法。又,若王力宏本國法為台灣,但因李靚蕾為美國國籍,雙方本國法仍不同,故應適用雙方共同住所地法,若雙方住所地為台灣,則台灣有管轄權。
    然,若雙方無共同住所地,則依照雙方婚姻最切地之法律,若法院認為雙方長時間皆居住於台灣、工作時間亦多為台灣,則可能認定雙方婚姻最切地為台灣,而認台灣有管轄權。


     


    若雙方尚在離婚協議當中,李靚蕾能對王力宏主張的請求為何?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縱使李靚蕾與王力宏三個小孩監護權皆歸李靚蕾所有,王力宏仍有義務負擔小孩之扶養費。


    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故若李靚蕾是透過判決離婚,而非如報導所說是透過協議方式離婚,且因判決離婚導致生活有困難,則可向王力宏請求贍養費。
    然,若李靚蕾與王力宏於協議離婚時有約定贍養費,且不符合民法第1057條要件,實務上多半承認屬契約自由範疇,也承認其效力。
    另,在民法第1057條即已明定贍養費限於因判決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難者」方可請求,故在實務上,真的能請求到贍養費的可能性並不高,若真的要請求,也建議以協議方式為之。


     


    離因損害:

    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且無論是婚姻關係存續中或確實協議、裁判離婚,皆可請求損害賠償。此次離婚是不排除是因為王力宏召妓、外遇行為所致,若李靚蕾認為其配偶權遭受莫大侵害,則可向王力宏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

    離婚損害係指因「判決離婚」而生的損害,且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可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民法第1056條參照)。若李靚蕾提告和王力宏裁判離婚,對於此次離婚所造成損害,可以向行為上有過失的王力宏請求損害賠償,且包含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如精神慰撫金)。但這部分,依報導所示,王力宏及李靚蕾似乎未以提告的方式離婚,而是協議離婚,因此若雙方已協議離婚成功,則李靚蕾則無法請求離婚損害。


    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王力宏與李靚蕾於協議,若雙方未約定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則可向另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又,在民國109年修正了民法第1030條之1,新增了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及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上開規定是為了衡平雙方剩餘財產分配之間的公平,並加強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貢獻之法律上評價。


     


    小結

    婚姻走到離婚的階段,雖然雙方都有各自的情緒,但如果走上法院,往往耗日費時,更可能對彼此產生更多的怨氣或責怪,若真的選擇離婚這條路,建議以「協議」方式離婚,雙方各退一步,才可能以較和平、較理性的方式分離。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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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監護人名義擅自變更保單受益人有效嗎?】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news.tvbs.com.tw/life/1250172)

    新聞中常出現家中長輩失智、昏迷,配偶、子女為取得其財產,而有擅自變更保單受益人之情形,又或者是爭取監護人之地位,以便取得該長輩之財產。子女擅自變更保單受益人之行為,真的有效嗎?若子女以監護人名義變更保單受益人為自己,是否又有不同呢?


    長輩失智、昏迷後至子女取得監護人之受監護宣告裁定前,子女擅自變更長輩保單受益人,是否有效?

    依保險法第110條,要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故在現行法下,若要變更受益人,應經要保人同意或由其親自變更,若子女趁長輩失智、昏迷之狀態,擅自變更保單受益人,應認為無效之變更。


    子女於取得監護宣告裁定成為長輩監護人之身分後,為長輩變更保單受益人,是否有效?

    民法第1101條第1項規定,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以避免監護人濫權。因此,縱使子女於長輩失智、昏迷後受監護宣告裁定,而取得監護人之身分,除為了受監護人之利益,亦不得擅自變更保單之受益人。至所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則應依客觀情形綜合判斷之。又,針對長輩失智、昏迷等情形,子女可能會因為爭奪財產,而有上開「變更保單受益人」之情形外,更可能有擅自以監護人之名義「以長輩之印鑑去提領長輩之銀行帳戶」或「移轉長輩名下之不動產」。針對提領帳戶部分,若非依民法第1101條第1項為長輩之利益所為之提領,應為無效;針對移轉不動產部分,依照同條第2項部分,若未經法院許可,則不生效力。

    另,針對上開情形,法院若認監護人不適任,亦可以依法改定其他適當的監護人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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