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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信社收費315萬,合理嗎?】林宏軒律師撰

    高雄一位人妻委託徵信公司蒐集丈夫出軌證據,徵信公司以各種話術讓她陸續支付315萬元的委任費用,雖然徵信公司成功抓姦,但人妻認為自己受騙提告,檢方認為徵信人員有完成任務不構成詐欺,作出不起訴處分;人妻改提民事求償,法官認為人妻是在急迫、輕率、無經驗的情形之下,簽訂不公平契約,判公司應返還288萬元,可上訴。


    人妻為何支付了315萬元給徵信公司?


    人妻以7萬元(原價9萬,折扣2萬)價格委任徵信公司進行外遇蒐證、行蹤調查,但不包含抓姦。徵信社人員成功取得丈夫與外遇對象的可疑照片及影片後,人妻另以300萬元代價,委託徵信公司進行包含5次蒐證和陪同抓姦的方案。隨後,人妻再支付8萬元,委任徵信公司全權代理現場與警方協力蒐證相關事宜,以及處理與丈夫及外遇對象的協調(和解)事項。因此,人妻共支付了315萬元給徵信公司。



    法院為何判徵信公司應返還288萬元?



    法官認為人妻給付7萬元合理的,因為徵信公司網頁記載外遇蒐證專案調查費用為5萬起,並未超過太多。
    然而,300萬元部分,法官綜合相關事證,判斷當時人妻是在精神上處於憂鬱、焦慮、痛心等多種情緒交疊之際,簽約交付高額委任費用,考慮到徵信公司在公司網頁上記載抓姦專案調查費用為20萬元起,以及人妻是透過貸款支付該300萬元,丈夫也不是社會名人,而徵信公司所採取的抓姦手段也與一般抓姦案件無明顯不同,因此認定人妻在未經仔細思考、在急迫、輕率的情況下,訂立了不公平契約,因此將委任費用減為20萬元。
    至於8萬元部分,法院認為對於同一委任事項,約定徵信公司可獲取2份報酬(8萬元及和解金額的30%),且限制了人妻自行達成和解的權利,有顯失公平之情,因此認定該契約應予撤銷。因此,法院判決徵信公司應返還288萬元(280萬元+8萬元)。




    法律救生員評論



    大部分的人可能缺乏委任徵信業者抓姦的經驗,但隨著現今網路資訊的發達,透過網路搜尋即可取得相關外遇蒐證、抓姦等服務事項及費用資訊。本件人妻承認是自行上網搜尋,始決定向徵信公司諮詢有關外遇蒐證的事宜。儘管徵信公司陸續收取了315萬元的報酬,但最終成功抓姦,且丈夫與其外遇對象在與徵信公司人員協談後同意分別賠償人妻500萬元和50萬元,這顯然是徵信公司努力的成果,扣除委任費用315萬元,人妻仍可獲得235萬元,是否對人妻顯失公平,可能值得進一步討論。
    法院判決徵信公司應返還人妻288萬元後,人妻是否還可以獲得和解金額550萬元?如果人妻自行與丈夫達成和解,是否能夠達到相同金額?若認為315萬元報酬過高,500萬元和解金是否也有過高之虞?丈夫與其外遇對象可否主張在逾矩行為甫東窗事發,心神未定、孤立無援、意志薄弱、思慮不清,且面對徵信公司多位人員在場助勢下,才簽署該和解契約?實務上,法院曾有判決認為外遇對象是在急迫、輕率、無經驗的情況下簽署了500萬元和解金,法院認為減輕400萬元為適當,因此外遇對象僅需支付100萬元和解金(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字第 142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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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身碟拷公司檔案,竟觸法!】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黃姓女子遭公司告知開除,黃女認為與公司有勞資糾紛,同年底持隨身碟前往公司,將電腦主機內的檔案,複製到自己的隨身碟內,但隨即遭公司員工、老闆發現,報警到場,黃女辯稱公司電腦常當機,為了預防資料不見,才會複製檔案,法院不採信認定黃女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法院見解



    黃女的工作內容主要負責受理客戶透過電話、LINE或其他方式的訂貨事宜,均需使用公司電腦內所安裝的進銷貨系統進行作業,且該作業系統僅安裝在公司的電腦內,而無從將該工作或事務攜帶回家進行後續作業。
    黃女雖表示是為了及時提供廠商與客戶資料或以防因公司電腦當機,導致資料消失才資料拷貝至隨身碟等等,但法院認為公司系統只能上班時使用,黃女可以在上班時間直接將資料傳至客戶,為何要浪費時間拷貝至隨身碟與下班後還將隨身碟帶離辦公室,應該於上班時間聯絡客戶,而非下班時間私自聯絡。
    公司對有業務往來的廠商或客戶資料的維護與保存,因涉及公司的營業行為,當然會比黃女更為關切相關資料的保存,黃女無義務就公司電腦故障或是客戶資料損失負擔責任,故判黃女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




    離職勞工將公司資料拷貝至隨身碟,除了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還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若將拷貝的資料洩漏給他人,可能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0條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三要件
    a.秘密性又分為兩大類
    ★商業性營業秘密:客戶名單、銷售地點、進貨成本、銷售熱點、公司營運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的資訊。

    ★技術性營業秘密:產品成分、配方、製作過程等等的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的機密都屬於營業秘密。

    b.經濟價值性:具有經濟價值的資訊。例如民眾通常都會透過什麼通路購物等等,是公司特別整理競爭廠商無法從公開資訊得知,就屬於具有經濟價值的營業秘密。

    c.合理保密措施:企業有保護該資訊的意願,且也有積極的行為去保護此資訊,讓勞工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在保護。例如:公司將機密文件設密碼,只有有權限的人才可以開啟與使用。


    本件黃女備份的資料有廠商資訊與產品資訊,如果此些資料符合上述條件,若故意洩露,黃女有可能違反營業秘密第10條,若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賠償。




    勞工離職後若將電腦內容全部刪除,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此行為可能會違反破壞電磁紀錄罪,但若資料能復原還會構成犯罪嗎?目前法院有兩種見解:


    ◎認為能復原還是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將電腦資料刪除,已經危害到網路電腦使用的社會安全秩序,刪除資訊的行為已損害到他人或公眾,已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否則行為人被發現有刪除行為後,只要將提供備份或回復原狀的話,就不構成本罪,則本罪的規範目的就無法落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92號刑事判決)

    ◎認為能回復原狀就不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刪除應是指使電磁紀錄完全消失或使部分消失致不能再現電磁紀錄,現今社會常使用電子方式傳送資料,且在傳送或儲存的過程中為了安全考量與減少儲存空間,備份與刪除此動作會時常發生,故無法以單一行為去認定是否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應以整體去判斷,勞工是否永久刪除資料,使公司無法在取得資料作為判斷。(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上述行為若使公司受到損害,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賠償。




    法律救生員評論



    許多勞工會認為於工作產出的資訊,應屬於勞工所有,但通常工作時間產出的資訊應屬於公司所有,建議勞工不要將公司資料帶離公司,能於上班時間處理就於上班時間完成。
    建議公司可以事前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並將公司重要的資訊設定密碼與權限,或者設定網域,某些資料只能使用公司的網路或系統,才能使用或看到資訊,使公司員工知道此資訊為機密資訊,以保障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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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餐遲到 可否沒收訂金 _1_.png

    【用餐遲到可否沒收訂金】林宏軒律師撰

    近日,台南一名王姓男子控訴,他開車北上至台北市南港區一家米其林餐廳用餐。然而,由於車位難尋,他遲到了,未料高達7600元的訂金竟因此被店家沒收。對此,台北市簡任消保官龔千雅指出,餐廳業者恐已違反消保法的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建議民眾提出申訴或訴訟。


    用餐遲到,餐廳可以不提供餐飲服務?


    顧客用餐遲到屬於受領遲延,但米其林餐廳用餐時間約為2小時,若顧客遲到時間不長,顧客可能吃的比較趕一點,但不能說顧客無法完成用餐。也就是說,餐廳仍應於約定時間內提供餐飲服務,如果餐廳拒絕客戶入內用餐,則屬因可歸責於餐廳之事由致不能履行,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餐廳需加倍返還訂金。本件餐廳用餐時間約為3至4小時,王男只比寬限期間晚到5分鐘,應該不會因為少這5分鐘就無法完成用餐,且現場應無候位之客人,因此本文認為餐廳不得拒絕王男入內用餐。



    用餐遲到就沒收全部訂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餐廳之約款如約定,顧客遲到即拒絕其入內用餐,並沒收全部訂金(價金),此約定恐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台北市簡任消保官龔千雅就表示,遲延並不等同餐廳可以免除給付義務或得沒收餐費,業者所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應符合誠信原則。因此,本件王男僅晚到5分鐘,餐廳應不得因此拒絕其入內用餐,並沒收全部訂金1人3800元,餐廳於網路上的訂位約定內容違反消保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應屬無效。



    如果顧客臨時取消訂位,可否沒收訂金?


    如果顧客臨時取消訂位,通常會有其他顧客遞補消費,因此餐廳只能請求額外產生的費用,應不得沒收全部訂金或價金。但本件王男所訂的餐廳是高級米其林餐廳,一人3800元,此種餐廳通常係預約訂位,鮮有現場候位之客人,因此王男如果臨時取消訂位,通常無其他客人補位消費,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及第267條規定,餐廳得沒收訂金或請求顧客給付餐費,但須扣除因顧客未用餐所節省的支出。



    預訂座位僅保留15分鐘的約定,是否有效?


    此約定係為避免顧客臨時不來,又無法給現場候位的客人入內用餐,因此有其必要性。通常餐廳會與客人聯繫確認是否仍要用餐,若超過約定的保留座位時間,餐廳取消客人的訂位,讓現場候位的客人用餐,應屬有效。



    法律救生員評論


    餐廳為避免顧客臨時取消訂位,預收訂金,可以理解,但若僅因顧客遲到5分鐘就將顧客拒於門外,並沒收全部訂金,不僅法律上站不住腳,也似乎不近人情。較可行的作法是,遲到過久不得入內用餐,遲到不久酌扣訂金金額,例如每遲到超過寬限期間每5分鐘扣訂金100元,遲到超過15分鐘不得入內用餐,並與客戶聯繫確認是否到場用餐,才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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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生前贈與房屋給子女要注意什麼呢?】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葉姓男子獲父親贈與房屋後,父母生病非但不聞不問,還換鎖緊閉大門,將兩老趕出家門,兩老只能住在山上工寮,葉父痛心疾首,並向法院提告撤銷贈與,新竹地院判葉父撤銷贈與有理,葉男需交出房屋。


    法院見解



    葉父贈與房屋給葉男後,葉男竟拒絕父母返家,導致父母只能在工寮生活,葉男還將二樓出租當倉庫使用,且未支付撫養費,也可知葉男有拒絕扶養雙親的意思,顯未盡到扶養義務。
    葉父可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葉男未盡扶養義務,撤銷房屋贈與,並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因贈與撤銷後,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葉男請求返還房屋。




    葉父要如何將房產給小孩,才能避免被趕出家門!



    附負擔的贈與契約


    ◎將負擔內容寫於贈與契約中,受贈人若無法做到,就可撤銷贈與,例如葉父與葉男約定居住於該房屋到死亡、葉男需支付多少撫養費給葉父,或葉父要與葉母同住於該房屋,直到雙方不在人世等等,這樣就可以避免葉男獲贈房屋後,不盡其扶養義務。

    ◎建議贈與契約的負擔內容要直白明確,不要太婉轉,避免之後因用詞模稜兩可產生問題,並建議贈與契約請公證人公證,避免舉證困難。


    信託


    ◎信託: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葉父可以將房屋設立信託,將受益人設為自己,受託人設為葉男,葉父與葉男訂定信託契約,在辦理信託登記後,葉父再將房屋移轉登記至改葉男名下,但葉男要遵照信託契約(例如葉男不得將房屋過戶至第三人名下,葉父得使用該房屋等),若是葉男不遵守信託契約,葉父就可終止信託。


    法律救生員評論


    父母生前要將房屋贈與給子女,建議以附負擔之贈與方式為之,契約內容可以與律師諮詢,以免日後造成契約無效的問題。信託也是另一種好方法,若子女有未成年人或弱勢族群,也可考慮以遺囑信託的方式為之,避免父母逝世後,子女的生活無法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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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昂po文公審,竟違反肖像權?!】林俞辰法務助理撰

    作家李昂日前在臉書發文公審三名年輕人,表示自己在搭捷運時候,遇到「不讓博愛座」的情況,讓她感到非常不滿,貼文中公布了三位乘客的長相,且還在留言處回應網友「高中生就懷孕了?台灣生育率這麼低,那真的太恭喜了」讓不少網友認為言論不妥。對此,其中一位當事人出面還原當時情況,並表示擬對李昂偷拍發文公審的部分進行提告。
     

    博愛座是老人的專屬座位嗎?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與交通部頒布「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大眾交通工具設置博愛座,最初目的為提供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和兒童等特定族群有更安全的座位,因為太過限縮,目前為老弱婦孺可以優先使用博愛座,但因旅客禮讓座位的觀念屬國民生活禮儀範疇,所以較難用法規條文強制要求。
    由於並沒有強制規定誰可使用,誰不能使用,因此李昂其實並沒有權利強制要求坐在博愛座的年輕人禮讓座位給她,且北捷的宣傳標語有一句為「也許他有需要只是你不知道」,博愛座應該是只要有需求的人都可以使用,而非只限定特定族群使用。

     


    李昂拍攝乘客照片po網會侵害到肖像權嗎?



    什麼行為會侵害肖像權?


    ◎原則上:

    未經他人同意,製作他人之肖像,例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就算沒有公開或傳播都屬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又如未經他人同意,公開他人肖像,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等公開場合或平台傳播亦同。又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將他人肖像商業化,例如將肖像做成商品或使用肖像為代言推銷商品或服務等,只要未經肖像權人同意都屬侵害他人之肖像權。

    ◎例外:

    並非在所有情況下拍照、作圖或使用他人照片,就會認定侵害肖像權,例如拍攝對象為公眾人物、公開肖像的行為有無公益性質、肖像的使用場合與目的等是否合理使用等,均會影像肖像權使用合法與否。


    本案情形:


    照片中女乘客雖然有配戴口罩,但因為沒有馬賽克處理,仍足以讓他人識別她的身分。此外,根據李昂在留言區的回應,係有針對性的評論,難以主張無違法行為,故李昂拍攝乘客照片po網可能已侵害到乘客的肖像權。因此,我們建議在將拍攝的照片po網供公眾討論前,應模糊化含有身分識別特徵的部分,以避免侵害乘客的肖像權。
     


    女乘客可以向李昂請求賠償嗎?


    李昂將女乘客的圖片po上臉書企圖讓大眾公審,可能侵害到女乘客的肖像權,女乘客若因此造成財產上損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則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賠償。
     


    法律救生員評論:


    此事件後,許多民眾開始討論博愛座的存廢,目前衛福部表示正在努力修法將博愛座定義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有實際需要的人」「優先」而非絕對使用博愛座。筆者認為博愛座還是有必要存在,讓許多不好意思開口但有需要的人,可以不需要開口就能有位子,但博愛座並不是老人專屬座位,是需要讓給有需要的人,若身體真的不舒服沒有人讓位時,建議可以搭計程車或者開口跟他人說出你的需求,相信以台灣人民的素質,若真的有需求都是會讓位的,而非直接po文公審,甚至侵害他人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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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扣押如何寫比較容易成功】林宏軒律師 撰

    一、前言
    台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9日前往台北地院,聲請假扣押基泰公司6195萬9982元,但12日遭到北院駁回。此外,11日北市府再替受災戶聲請第二波假扣押2億元,但最終也遭北院駁回。對於第一波假扣押被駁回,連堂凱表示尊重裁定,不會提起抗告。至於第二波假扣押是否提起抗告,則再研議。那麼,聲請假扣押需要什麼要件?假扣押聲請狀如何寫較容易成功?基泰建設有可能被假扣押嗎?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二、假扣押是什麼?
    為了確保債權在訴訟結束後能夠確實實現,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以確保在勝訴後能夠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避免徒勞無功。所謂的「假」,是「暫時」的意思。

    三、聲請假扣押,需要什麼要件?
    假扣押要通過,債權人須說明二件事。第一,本案請求(假扣押之請求):債權人須釋明他對債務人有什麼債權存在,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第二,假扣押之原因:須釋明若不立即凍結債務人的財產,未來不能或很難可以強制執行(即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現存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同時受多數債權人之追償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或債務人將財產移至國外等情形。如果第二個要件釋明有所不足,法院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根據實務慣例,擔保金通常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

    四、假扣押聲請狀如何寫較容易成功?
    (一)第一個要件:假扣押之請求(本案請求)部分
    這部分比較沒問題,只要寫清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什麼債權存在,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並詳細交代人、事、時、地、物,法院通常會認為債權人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
    (二)第二個要件: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要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往往難以辦到,因為債權人難以查明債務人的財產變動狀況。因此,聲請假扣押往往不容易成功。然而,以下幾點建議或許可以提高成功的機會:
    1、加強本案請求之存在可能性:在本案請求之存在可能性極高,假扣押之原因的釋明程度應允許降低,因為債務人之後受到損害的可能性極低。因此,加強本案請求存在之可能性應該也是釋明假扣押原因之方法之一。
    2、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9號裁定認為,在車禍侵權紛爭,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此一見解在其他侵權紛爭應可援用。
    3、調查債務人是否在其他案件中被列為被告:也就是釋明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追償,為最高法院例示的情形之一。
    4、只要釋明1%,就應准許假扣押: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似認為只要有絲毫、些許的釋明,不是完全沒有釋明,就是有所釋明,即使釋明有所不足,也可以用擔保來補釋明之不足。學者也有認為,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釋明不足」,是指釋明程度未超過50%的可信度,則釋明程度自1%至50%間之釋明均屬不足,而非全無釋明,除非釋明程度為0,才能駁回假扣押之聲請。白話來說,就像在射箭比賽中,即使沒有射中10分,只要射到1分也算有所釋明;或者在棒球比賽中,只要投在好球帶的邊緣也算有所釋明;再者,像在籃球比賽中,不用空心入網,擦板球、洗鍋球都算有所釋明。

    五、基泰公司有可能被假扣押?
    北院係以基泰公司實收資本額有43億8千萬元、總資產扣除負債尚有78億3169萬、公司已經匯1億元到市府指定專案帳戶,且公司沒有財務異常或日後難以賠償損害之慮為由,駁回北市府的假扣押聲請。因此,從現階段來看,基泰公司只要沒有跳票、財務困難、或其他脫產等情形,很難成功對基泰公司假扣押。然而,如果將來基泰公司已建成房屋難以銷售、或正在興建的房屋都被北市府勒令停工,公司也有倒閉的風險。因此,將來北市府或債權人再次對基泰公司提出假扣押聲請,仍有准許的可能。實際上,法院如果要在現階段准許假扣押,也可以引用上述實務見解,認為債權人已有1%之釋明,在法律上也是站得住腳的。

    六、法律救生員評論
    聲請假扣押基泰公司財產的成功機會相對較低,北市府可能早有心理準備。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該考慮對可能需負責的人提出假扣押,例如基泰公司前負責人陳世銘、福益營造公司負責人王明堂、以及設計、監造之建築師等人,這一做法是否更可能成功且更有必要呢?而且,北市府如此大動作的對基泰公司聲請假扣押,豈不違反假扣押制度之秘密性之要求?反而為基泰公司提供了脫產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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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錢沒寫借據怎麼辦】林宏軒律師 撰

    最近,「山道猴子的一生」影片爆紅,劇情講述跑山、改車、借錢、貸款、社群成癮、感情爭吵等多元內容。故事中有一個橋段是男主角以自己的名義借錢給女友改車。然而,隨後兩人分手了,男主角試圖討回這筆錢,卻驚覺當初的借款只有口頭交談,無書面借據,不知道如何是好。那麼,借錢一定要寫借據?借錢給別人該如何自保?男主角是否有可能討回這筆錢?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借錢一定要寫借據?


    雖然學校常教導借錢給別人須對方簽署借據,然而現實中,基於多種因素,常無法強求對方簽署,尤其如男女朋友、夫妻及親戚之間的金錢往來。若無法取得借據,該怎麼做才可能要回借款呢?實際上,借據僅為證明借貸合意的方法之一,若有對話紀錄記載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等細節,或是有收過利息、錄音紀錄、證人等可以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的證據,未必必須簽署借據。若上述方法難以實行,可在匯款備註欄註明「女方向男方借款100萬元」,並截圖匯款紀錄,告知對方金額已匯入其帳戶。此舉既能作為借貸合意的證明(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且不致損害兩人感情。



    借錢給別人該如何自保?


    ◎借貸合意部分

    借錢給別人最好要寫好「借據」給對方簽名,作為雙方有借貸合意的證明。借據內容有以下三大要點:首先,明確記載借款人身份及金額,例如「乙向甲借款100萬元」;其次,記明利息是多少錢,例如利息約定年息5%;最後,務必包括日期及借款人簽名。更進一步,建議記載借款人的身分證號碼、住址等詳細資料,並核對身分證,避免之後求償無門。
     

    ◎交付金錢部分

    在金錢交付方面,建議選擇「匯款」這種方式,不僅便利,更能保留匯款單據,為交易留下有力證據。另一選擇是以「支票」方式支付,對方可前往領款,同樣能夠建立交易紀錄。若考慮使用「現金」支付,切記要取得收據,例如收據或借據上記載收到現金100萬元,經當場點收無誤。甚且,可以透過錄影等方式,將整個交易過程紀錄下來,作為交付金錢之依據。
     

    ◎確保債權部分


    建議將借據(借貸契約)拿去做成公證書,將來可持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否則只能以借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漫長的訴訟過程,獲得勝訴判決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若可能,建議讓對方簽署本票,若對方未能還款,可以以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裁定下來後,就可以此裁定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省下漫長的訴訟過程。
    此外,可以請對方提出擔保品,例如房子設定抵押權,車輛、珠寶、手錶等設定質押,或請對方的家人擔任保證人。




    男主角要得回這筆錢?


    借錢給對方,最怕兩種情形,第一:對方否認有借貸的合意,第二:對方否認收到款項。在法律上,要成功追回借款,必須證明有金錢的交付及雙方有借貸的意思。影片中男主角若以匯款方式借錢給女友,雖然能證明有交付借款的事實,然而匯款的原因有可能是贈與、支付買賣價金、投資、清償債務、匯錯等可能,故不能單純以匯款紀錄作為借貸合意的證明。

    至於借貸合意部分,影片中男主角未要求女友簽署借據,如果雙方的對話紀錄也未涉及借款金額、利息約定、還款期限等內容,則很難證明雙方有借貸的合意。在這種情況下,男主角很可能難以成功追回借款。
     


    法律救生員評論


    我們在一生中很可能會遇到別人向我們借錢的情況,最理想的方式是盡量避免借錢給他人。如果要借給別人,可以的話只借出總金額的一半,剩下的部分請對方找其他人借。若想確保借款能夠順利返還,即使關係再親近,最好仍要求對方簽署借據,同時附上本票作為保證。即使無法要求對方簽借據,至少也要在對話紀錄中明確提及借款金額、利息等內容。另外,金錢交付時建議使用匯款方式,並在匯款備註欄寫明「對方向自己借款多少元」,同時將此匯款紀錄傳給對方作為紀錄,以備將來作為借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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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小籠包燙傷,可以賠2000多萬嗎?】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陳姓男子最近出面指控,他第一次到鼎泰豐用餐,結果在吃小籠湯包時,因小籠包太燙,導致喉嚨出血,因此控訴鼎泰豐店員,只提醒他「小籠包會燙口,要小心」,但未告知正確吃法,才害人燙傷。對此,鼎泰豐也出面回應,表示將會落實員工上菜說明的訓練。
     

    民眾可以向鼎泰豐請求賠償嗎?



    民法第184條第1項:陳男被小籠包燙傷,雖已侵害到身體法益,但鼎泰豐表示店員將小籠包上桌時都會提醒小籠包裡面有湯汁,溫度比較高,要小心燙口等等警示的話語,鼎泰豐已盡告知義務並無過失,故陳男可能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消保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鼎泰豐於小籠包端上桌時,雖已提醒客戶小心燙口等語,但未必不能加上書面警語,而且外國鼎泰豐在筷子套上有警告標示,台灣目前作法仍未臻完善,陳男可能可依消保法第7條第2項與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

     


    美國麥當勞雞塊判決



    日前美國麥當勞甫因雞塊燙傷女童判賠2486萬,女童母親將麥克雞塊整盒遞給坐在後座的女童,卻不慎掉落,卡在兩腿之間長達2分鐘,導致女童大腿2級燒燙傷,女童父母表示麥當勞將食物煮到不合理的溫度,且未提醒消費者熱食的危險性,麥當勞則表示為了避免客人沙門氏桿菌中毒,雞塊烹煮溫度需達攝氏71.1度,且雞塊通常不會拿來壓在皮膚上超過2分鐘。
    最後美國陪審團認定雙方都有責任,但麥當勞因未警告顧客熱食相關風險且未在食品包裝貼警示標誌,故判麥當勞需賠償。類似案件可以提供國內餐飲業者參考。

     


    法律救生員評論



    由此兩個事件可知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可能會侵害到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應該明顯標示清楚與對消費者需口頭提醒例如:買熱飲常常會聽到店員說小心燙口或小心食用與看到包裝上有小心燙口標語等等,消費者聽到看到後,也會比較注意,不會貿然進食。
    台灣也發生過因未設置警告標語違反消保法的案件,有消費者到頂呱呱買熱紅茶打翻導致二度燙傷,一審認為頂呱呱店員已口頭告知消費者注意燙口,已盡注意義務,但二審翻盤認為頂呱呱店員雖有口頭提醒消費者熱紅茶小心燙,但未將杯子已膠帶十字封口,與未印有警告標語,以消保法第7條第2項與第51條判頂呱呱需賠償消費者,在此建議店家口頭警告與注意標語都同時並行,且警告標語應於明顯處且一眼可見的大小,以保護自己與消費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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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人告大牙!律師曝勝算】林宏軒律師 撰

    女星大牙(周宜霈)日前在臉書揭發11年前遭黑人(陳建州)性騷擾,黑人對此除了發律師函駁斥外,還和老婆范范(范偉琪)提起民事訴訟向大牙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她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並置頂3日。那麼,為何黑人、范范只告民事求償,而非刑事誹謗?民事起訴狀有何問題?黑人和范范告得贏嗎?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為何只提民事求償,而非刑事誹謗?


    一般人若主張別人亂說話詆毀自己,通常會選擇先提起(加重)誹謗罪的刑事告訴,並等待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樣不僅對被告起到威攝作用,而且還不用繳民事裁判費。但黑人捨此不為,只提民事求償,讓人不禁懷疑他是否擔心自己被指控誣告罪,因此才不提起刑事告訴。但也有可能考慮到刑事誹謗成罪的難度較高,因此才選擇民事賠償訴訟。
     



    黑人的起訴狀有何問題?



    裁判費請容裁定後補繳部分


    ◎黑人已委任律師求償1000萬元,一審要繳裁判費10萬元,律師對如何計算裁判份肯定了解,所以寫「裁判費容裁定後補繳」,讓人覺得不是玩真的,應該是要看風向是否有轉變,再決定是否要補繳裁判費。如果有更多被害人相繼站出來,他可能會選擇不補繳裁判費。

    ◎一般來說,起訴狀有掛律師的名字,遞狀時就會直接繳納裁判費,因為若上訴狀有委任律師又寫「裁判費容裁定後補繳」,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上訴,因此,如果要寫「裁判費容裁定後補繳」,通常不會在訴狀上列出律師的名字。


    利息起算點部分


    利息應該從起訴狀繕本送達「隔天」才能起算遲延利息,所以正確寫法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刊登道歉啟事已違憲


    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已經宣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或在臉書道歉違憲,所以,訴之聲明第二項似應予刪掉或修正。


    不用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誰負擔,是由法院依職權判斷,通常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若雙方各有勝敗,原則上按勝敗比例分擔,因此實際上不用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法院也會依職權判斷,甚至有很多法官很厭惡當事人寫這項聲明,但律師也是迫於無奈,必須把態度做出來,因此才會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假執行部分


    原告勝訴才會有假執行的可能,所以訴之聲明第四項可更精簡一點,改成「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黑人、范范告得贏嗎



    范范部分


    大牙的指控與范范有關的部分,大概一句話:「沒辦法,妳范范姐就很不愛這種事啊!」,然而這句話指稱她不愛親密行為,似乎不會導致社會大眾對她的評價下降,因此成立侵權的可能性極低。


    黑人部分


    雖然大牙須舉證自己言論的真實性,但證明的強度不必至100%的客觀真實,只要根據行為人提供的證據資料,足以讓法院相信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就不會構成誹謗罪和民事侵權責任。在本案中,大牙對於被黑人性騷擾的情節指證歷歷、鉅細靡遺,並有兩位證人(化妝師、閨蜜)可以證明黑人有邀大牙去他房間,其他黑澀會成員也有站出來表示事先知情(貝童彤)、或聽到她提過(Apple)。此外,還陸續有其他被害人,例如藝人郭源元站出來指稱遭黑人以類似方式性騷擾,甚至涉及強制猥褻未遂或強制性交未遂,再加上黑人是公眾人物,也是P. LEAGUE+執行長,依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大牙的言論對公益論辯做出了較高的貢獻(公益論辯貢獻度),黑人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應相對退讓。從目前證據來看,黑人要在訴訟中取勝確實具有相當難度。



    法律救生員評論



    雖然刊登道歉啟事已違憲,但依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意旨,還是可以要求被告刊登勝訴啟事,或是將勝訴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或刊載於大眾媒體,所以,黑人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可考慮做修正。
    Metoo風波持續延燒,越來越多受害者勇於揭露曾遭受性騷擾或性侵犯的經歷,這也推動社會對性暴力問題的重視。雖然不能否認有些人可能會做出虛假指控或濫用Metoo運動的情況,但我們也不能讓加害人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阻止曾經受害的人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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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思佳豪宅租屋事件 _1_.png

    【王思佳租屋爭議】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最近藝人王思佳因疑似假包事件,再度陷入了租屋爭議,被房仲指控刁難有意看房的買家。王思佳目前租住一幢位於內湖的豪宅,該房屋的屋主已於一年前表達出售意願,但因售價高達1.5億元,王思佳雖然喜歡該豪宅卻無法購買,因此對其他買家做出不友善行為,例如約早上7點之類的看房,或要求審核看房的買家背景等等,引起房仲圈的不滿。王思佳在網上回應此報導時表示,她是合法租戶,對於房仲向媒體公開透露她的居住社區和位置表示疑慮,認為這樣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她的隱私。
     

    王思佳有權利拒絕有意買房的買家看房或要求配合她的時間看房嗎?



    根據民法的概念,「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分開。當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房客時,房客獲得的是房子的「使用權」,這表示他們有權合理使用房屋。只要租賃契約仍在有效期內,房東是不得隨意進入或使用已出租的房屋的。如果房東私自使用鑰匙,未經房客同意,隨意帶有意購買的買家參觀房屋,這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該罪行可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本件王思佳是有權利拒絕房東或房仲帶買家看房的,因與房東的租賃合約還在期限內,王思佳有房屋使用權,房仲本來就不可以隨意進入租屋處,且王思佳已經也配合房仲的要求,有意購買的買家參觀房屋,但需配合王思佳的時間去看房,應屬合理行為。


     


    王思佳可以要求房仲提供看房的買家或看房房客(下簡稱買家)的個人資料嗎?



    同意看房前


    王思佳是可以向房仲要求提供買家的個人資料,作為同意看房的條件,例如職業或公司等等,經過她審核後,才同意房仲帶人看房,只要要求的資料不屬於比較隱私的資料,例如身分證字號、地址等等,應屬合理範圍。況且,王思佳本有拒絕買家看房的權利。


    同意看房後,買家看房前


    若王思佳一開始先同意房仲的要求給買家看房,之後反悔,更進一步要求房仲要求提供買家的個人資料,否則就拒絕房客看房,應屬合理。


    買家看房後


    若買家看房後王思佳才要求房仲提供買家的個人資料,房仲是可以拒絕的,因王思佳並無權利要求房仲提供買家的身分資料。但如果看房後發生東西不翼而飛的情事,王思佳是可以循報警的方式進行調查的。
     


    買家將個人資料交給房仲或房東,房東可否不經買家同意,私下將個人資料交給王思佳嗎?


    買家將個人資料交給房仲或房東,應該不會預期房東或房仲會將資料轉告知租客,且也不符合個資法第20條合理使用範圍內,若要將買家個人資料轉交給租客,一定要經買家同意,若未經同意可能違反個資法。
     


    房仲可以向媒體爆料王思家租屋的社區嗎?



    本案房仲因王思佳不配合給有購買意願的買家看房,就將王思佳的住處爆料給媒體,已經侵害到王思佳的隱私了,且已違反了個資法。
    時常看到有建商宣稱某藝人也住這大樓等等,作為宣傳手法,但若是建商未請某藝人代言或獲得某藝人同意而散布於大眾,建商此行為會違反個資法。


    若是房東因房客不續租,需要提前給其他想租房的人看房,或另行出售與買家,建議可以在租賃契約中在契約內要求,例如:租約到期日前1個月內,房東可帶新房客或買家看屋,雖然事前仍須經房客同意,但此舉可以讓房客了解到如果不續約,房東可能會帶新房客看房,而決定是否要簽約,事先言明,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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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遠離惡房客?】鍾采玲律師 撰

    常常在新聞看到,惡房東很多,包含隱匿房屋資訊、刊登照片不實、巧立各種名目收費等,但現實上,租屋蟑螂也很多,故意不繳房租、未經房東同意就將屋子大改造、自己違約還告屋主侵入住居等,但為什麼會發生租賃糾紛了,一大原因莫過於「租約簽不好」,導致自己大吃虧!本文這次將分享房東可能會遇到的惡房客,以及如何避免此種惡房客,或是面對此種惡房客要如何處理的方法。

    ◎房東可能遇到租屋蟑螂?

    房東想賣房,並收回房子,承租人堅持不搬,怎麼辦?



    若係「有定期限之租約」,租約到期後,房東本可不續租並收回房子;但若租約到期後房東不即表示反對續租,例如,承租人繼續繳納房租,房東也繼續照收,那依民法第451條規定,該租約即變成「不定期租約」。
    然而,在「不定期租約」中,若房東想收回房子,除非房東有土地法第100條之事由,包含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房東才有理由終止租約。
    簡言之,房東若單純要以賣房為由而不續租,且係簽訂不定期租約,原則上承租人是可以拒絕的。因此,建議房東在簽訂租約時,以「定期租約」為主,且到期前一個月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對方不再續約。


     


    電費、銀行利率一直漲,且又有通貨膨脹,難道房東不能漲租金嗎?



    首先,針對電費部分,經濟部已於今年(即民國112年)4月1日起調漲電費,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房東收取電費「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更於第4點規定,不得於租賃期間藉任何理由調漲為名調漲租金,若違反上開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約定無效,承租人可拒付並向主管機關申訴,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應令出租人限期改正,出租人不改正可以處罰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
    當然,若為定期限租約,租約期限到期,房東可以在契約到期前,通知對方重新訂定租約條件,以維護自身利益。然而,在不定期租約部分,縱使電費調漲、銀行升息、通貨膨脹等問題,所有的租屋條件仍然要按照原本的租約進行,房東不可擅自調漲電費或租金,更不能因上開理由終止租約,房東至多僅能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請求調漲租金才能漲租。


     


    欠租也不能趕人嗎?



    民法第440條第2項雖然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因此,原則上承租人至少要遲付2個月租金,房東才能終止契約。
    然而,在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有特別規定說:「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簡單來講就說,無論係針對有定期限或未定期限之租約[1],欠2個月租金就可以終止租約的說法,必須要「抵扣押金」後還達到兩個月才能終止租約,以台灣現今一般押金大多要求為2個月,如果房東要用承租人欠租來解約,可能要等到積欠4個月後,再終止契約才會較保險,否則在實務上,法院通常也不會准。
    但在107年6月底,因「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住宅條例)正式施行,法院風向開始轉變,因在租賃住宅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就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由上可知,住宅條例的文字是「租額」,並沒有一定要抵扣「押金」的規範,且《住宅條例》是106年新通過的法律,也特別指明適用在「租賃住宅」關係上,故目前已經有法院見解認為[2],只要承租人積欠2個月租金,不管押金扣抵後剩多少,房東都可以終止租約。
    無論如何,為了避免承租人欠租不繳,或是租期滿房客還一直佔用房屋,或有其他違約之情形,建議房東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將租約拿去給第三方公證,在任一方違約時,可以直接透過法院按照公證的內容對他方強制執行,而不用再透過繁雜的訴訟程序。


     


    承租人把房東房子大改造,房東不滿意怎麼辦?



    若房東知道承租人要改造房屋,房東卻沒有馬上表示反對,可能還會被承租人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3]請求支付該房屋增值之有益費用。
    因此,為避免上開情況,建議房東與租客簽訂租約時,房東應於租約訂明:「承租人不得擅自裝潢房屋也不能破壞房屋結構,若有裝潢需求,應得出租人同意,且費用皆由承租人負擔,日後終止契約亦不會向出租人請求任何費用。」退租後,裝潢歸屬亦可明訂清楚,避免日後爭議。


     


    房屋堆滿垃圾、廚餘、充滿惡臭,房東到底怎麼辦?

      面對此種房客,除非房客能回復原狀,建議房東就是直接提告承租人損害賠償,包含修繕費用、清潔費,或是因承租人導致房價影響之損害等。
     

    遇到上開租客,在租賃關係正式結束之前,切記不要做以下事情:



    切記不要私自進入租屋處:恐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
    切記不要把租客東西丟棄在路邊:恐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切勿斷水斷電、強制換鎖:恐構成刑法強制罪,但多數法院是認為斷水斷電或是換鎖,皆須當下承租人需在場才成立,因施強暴脅迫行為時,被害人須在場,才可能成立,否則僅民事糾紛之範疇。


      惡房東很多,惡租客也很多,最重要的是在租房前簽好契約、並將契約拿去公證,以確保雙方權益。

     

    [1] 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關於擔保抵償租金之規定,雖僅就未定有期限之租賃而設,然在有期限之租賃實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516號判例參照)

    [2] 參見台灣高等法院109上易字第248號判決

    [3] 民法第431條第1項:「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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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格爾vs.原配大戰】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登山好手」曾格爾日前遭陳男妻子岳女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200萬元。曾格爾在臉書發文表示沒和陳男發生性關係,也沒有拿到170萬贊助費用,並指控岳女以公關專業私訊威脅。岳女也發聲明反擊,稱陳男已在法庭上「承認有在三二行館發生親密關係」,且曾格爾一直宣稱她網路霸凌和公關操作,也將提告妨害名譽,三方交戰,鬧的沸沸揚揚。

    曾格爾有侵害到岳女的配偶權嗎?



    依岳女提供的LINE對話中有比較曖昧的言語,例如稱呼對方為親愛的、要不要住日式套房泡湯、陳男提醒曾女「昨天沒防護,記得買藥吃」等語,聊天與舉動可能已經超出正常女相處的範圍,正常關係的普通男女是不太可能去日式湯屋聊公事,事後還需要吃藥,且曾女還提醒陳男「要將記得買藥吃的訊息刪除」,雖然曾女有跳出來反擊說買藥的要是指胃藥,但若是買胃藥吃這種訊息,為何要刪除呢?恐怕也難以自圓其說。
    陳男也跟妻子承認說與曾女有發生親密行為,並發聲明稿反駁曾女,曾女也在LINE中提到知道「陳男不是單身」,若法庭上所陳證據與新聞媒體報導一致的話,岳女提告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極可能會勝訴。依目前法院通說實務見解(雖然北院有一法官持極少數見解認為無配偶權存在),侵害配偶權是需要賠償的。

     


    岳女因家用IPAD與陳男手機同步,所以意外發現陳男與曾女的對話,因而留存對話紀錄截圖作為證據,若是一般人遇到此情況,律師會建議該如何蒐集證據呢?



    保留影音、通訊紀錄:


    夫妻若是平常有在共用手機,並知道對方的手機帳號,可以將丈夫與外遇對象的對話截圖或其他證據留存,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夫妻平常不使用對方的手機,也不清楚密碼,如果配偶惡意侵入對方手機取得對話紀錄,恐怕會觸犯妨礙秘密罪,不可不慎。不過實務上正宮取得對話紀錄通常在男方出軌後供出實情並消極配合正宮取證,極少數情形是女方意外發覺。


    提出公共場所親密舉動的監視器畫面:



    飯店電梯、飯店大廳、開放餐廳等場所,由於沒有限制進入者資格、所有人都可以前往,因此使用該場所的親密畫面作為外遇證據也會被法官採用。一般上開場所會以保障客戶隱私權為由拒絕提供,即使之後聲請法院保全證據,也大多會因為已經超過備份時日而無法提供,證據較難取得。
    住處電梯、大廳等開放場所,此部分證據較容易取得。


     


    妨害名譽



    岳女因曾格爾在網路一直表示不斷遭受岳女的網軍攻擊,與岳女利用公關公司去引導輿論,且曾格爾有提到有網軍也向她承認是受岳女聘僱,但岳女表示沒有僱用網軍與利用公關公司,將向曾女提告妨害名譽罪。
    本案岳女是否有所謂的網軍,或者是合作廠商,需視證據而定,本文無從得知,且指涉對方有網軍一節,是否即構成誹謗,亦有可疑。但,類似曾女與岳女在網路上長期隔空交戰的情況並不多見,岳女處理家務事的方式也是極為罕見,確實不能以常情加以理解。曾女雖然疑似有與陳男發生親密關係,但岳女並無權利散播類似訊息。蓋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與公益無關的案件(僅涉及私德),即使岳女所說的是真的,公開散播抨擊小三也是有罪責的。不過,一般社會大眾或是司法單位,對於正宮類似的復仇行為的容忍度較高,加上曾格爾曾對公眾募款,可能會被認為還是勉強與公益有關而無責,但如果曾女並非公眾人物,則正宮這樣的行為可能會觸犯妨害名譽,不可不慎。

     


    法律救生員評論


    目前曾格爾與原配岳女在網路上交火各說各話,一方提供開庭的筆錄說沒有發生性行為,另一方卻發聲明書說有發生親密行為,但是依照上開所說的對話紀錄顯示可能有發生親密行為或是性行為,法院判賠的可能性相當的高。至於陳男也是顛三倒四,一下表示只是吃飯,一下又表示有親密行為,明明也是犯錯的一方,卻一直神隱,目前與正宮一起出面控告曾格爾,把家庭事件炒作成社會事件,浪費社會資源,三方行止亦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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